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凌云县商务局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1027执保14号
判决日期:2020-09-09
法院:凌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凌云县商务局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县、乡二级物流站点的房屋及被申请人名下桂L×××××、桂Y×××××厢式运输车及桂L×××××、桂L×××××仓栅式运输车进行财产保全,在388000元价值限额范围内予以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县级物流站、加尤站点、玉洪站点、逻楼站点、沙里站点、伶站站点、朝里站点、下甲站点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60元,由申请人凌云县商务局予以缓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杨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岑金婷
判决日期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