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罗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622民初1616号
判决日期:2020-09-09
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小明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向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号:BH2075604852020000005)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罗小明价值6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保全不能的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秦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彭丽
判决日期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