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柳力物业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渝民申85号
判决日期:2020-09-08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德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感公司)、重庆柳力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柳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光泽、重庆柳力物业公司桂榆小车修配厂(以下简称柳力公司桂榆修配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德感公司申请再审称,1.柳力公司桂榆修配厂的申请、马朝龙在已生效判决的证言以及柳力公司的履行行为表明,2009年4月29日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原审认定两份租赁合同均有效且实际履行错误;2.马朝龙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原法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全体业主选举,未经备案登记,公章系非法印章;3.原法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的租金款不应当作为德感公司收取的房款;4.500多名实际业主应当参加诉讼;5.《关于我院干警集资门面出租、出售情况说明函》及德感公司出具的房屋销售委托书不能视为原法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处分权利人财产的授权证明;6.原法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德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柳力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德感公司原以柳力公司非法侵占即侵权为由起诉,后改为解除合同,德感公司变更诉请后,一审法院未依法给予柳力公司答辩期;2.一、二审未采信柳力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错误。柳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市德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柳力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龙
审判员何毅
审判员张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禹
判决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