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瑜商贸有限公司与永辉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162号
判决日期:2020-09-08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千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千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永辉公司无需向千瑜公司支付库存货物179万余元货款,也无需向千瑜公司履行退货的事实不清。《供零合作合同》虽然约定永辉公司享有无条件退货权,但该合同文本系永辉公司提供,合同内容明显免除永辉公司实际退货义务加重千瑜公司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永辉公司不能享有无条件退货权。(二)就算前述条款有效货款损失也不应由千瑜公司承担。第一,千瑜公司未收到过退货通知;第二,应该待法庭对合同性质和效力最终做出认定后再来确定本案事实;第三,合同条款的效力未确定前永辉公司不具有退货的权利,千瑜公司才不同意退货,一审认定千瑜公司拒绝退货属于断章取义;第四,即使永辉公司享有退货权也不能免除其实际退货义务,永辉公司仍然应该将该批货物退还给千瑜公司。(三)库存的179万元余元货物并非全部为2016年供货所形成的库存货,还包含了2016年以前的库存货物。双方在结算时已经将该部分货物的价款进行扣减,按照一审法院的扣减方式存在重复扣减。千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千瑜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赵翎
审判员杨卉萍
审判员黄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鑫
判决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