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003执保744号
判决日期:2020-09-08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0)鲁1003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0年九月一日移交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孙洪清
判决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