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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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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802民初6225号         判决日期:2020-09-08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龙岩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龙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龙岩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欢、刘光海,被告广电龙岩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松华、袁庆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联通龙岩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电龙岩分公司赔偿联通龙岩分公司损失共计680359.58元(其中赔偿款663986.08元,诉讼费16373.5元),并支付以680359.5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为保证通讯线路的安全,联通龙岩分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与广电龙岩分公司签订《2016年龙岩联通二级网络通信网络设施代维传输线路维护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9-2016-000111】。该合同为承揽合同,以联通龙岩分公司作为甲方,广电龙岩分公司作为乙方(承揽人),合同第1.3条约定:本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委托代理合同,该性质不因合同名称和合同正文所使用“委托”、“代维”等字样而改变,对此甲方双方不持异议:第4.1条约定:乙方代维内容包括线路路由巡检、日常维护、应急抢修、线路小型整治、杆路迁移等;第4.2条约定:乙方负责维护的传输线路范围为:新罗莲花机房至永定气象节点至上杭地质节点至武平节点至长汀濯田节点至长汀节点至连城节点至新泉节点至新路坡莲花机房合建线路,共计543.754皮长公里;第4.5条约定:本合同代维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第5.5条约定:按照5.1条规定线路代维费用标准,甲方每月支付的代维费用合计人民币28624.5元;第7.2.1条约定乙方应通过维护工作保证本合同范围内的甲方光缆传输线路的安全,并保证光缆传输维护质量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第7.2.19条约定:乙方在维护工作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因此被要求承担责任,则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追偿。合同签订后,联通龙岩分公司依约向广电龙岩分公司支付代维费。由于广电龙岩分公司怠于履行代维义务,2016年10月24日案外人李国玲被联通岩广035号电线杆砸伤住院。2016年11月30日,案外人李国玲就前述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闽08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国玲2016年11月14日前的医疗费123600.38元。后该判决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案号:(2017)闽08民终751号,该判决生效后,广电龙岩分公司已依约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此后,案外人李国玲在治疗完成后,又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7)闽0802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国玲医疗费……合计1277972.16元;二、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国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190元,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负担7557元;鉴定费56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500元,共计7100元,由李国玲负担600元、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负担6500元;评估费1600元,由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负担。后该判决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案号:(2018)闽08民终2223号】。判决生效后,广电龙岩分公司未依约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并表示先按双方各承担一半的份额履行,履行完毕后再由联通龙岩分公司另行主张权利。为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通龙岩分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将663986.08元履行款转入判决书指定的账户,并支付了一审诉讼费3778.5元、二审诉讼费12595元。综上,联通龙岩分公司认为,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双方签订《2016年龙岩联通二级网络通信网络设施代维传输线路维护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广电龙岩分公司怠于履行承揽合同约定的代维义务,造成李国玲受伤,给联通龙岩分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信誉损失。 广电龙岩分公司辩称:2016年底以前,联通龙岩分公司委托广电龙岩分公司代为维护通信线路走廊多年。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2016年龙岩联通二级网通信网络设施代维传输线路维护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与审理本案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有:第1.4条、第2.5条、第4.1条、第4.2.5条、第4.5条、第5.3.2条、第5.3.4条、第5.3.7条、第5.6.1、第6.2条、第7.1.1条、第7.1.2、第7.2.7条、第7.2.15、第7.2.16条、第7.2.19条等条款内容。2016年10月24日,案外人李国玲自称在东肖地质八队生活区围墙外被“联通岩广035号”电线杆拦腰折断倒下时压到腿。李国玲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10月9日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分别作出四份判决书,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共同赔偿李国玲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51572.54元=(123600.38+127972.16+50000):判决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共计31144元。暂不说,导致李国玲腰椎压缩性骨折一级伤残的伤害,是否为“联通岩广035号”电杆折断倒下所致。作为国有企业,法院生效判决还是要履行的。但是,联通龙岩分公司两次均在推诿,欲不履行判决;经李国玲申请执行之后,双方不得不协商先行支付执行款,其中广电龙岩分公司两次支付给李国玲的执行款共计787586.46元,联通龙岩分公司支付663986.08元。现联通龙岩分公司起诉认为,其赔偿给案外人李国玲的680359.58元(含诉讼费16373.5元),依据代维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其赔偿责任,实属缺乏依据,且不符合代维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该代维服务合同第1.4条载明“本合同光缆线路的所有权属于甲方(联通龙岩分公司),不因乙方(答辩人)的代维行为而改变”;第7.2.7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导致的传输线路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抢通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若乙方已采取必要措施后扔出现意外事故,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当积极参加修复工作。”第7.2.16条“乙方应做好光缆线路的防盗、防破坏工作,如发现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光缆线路被破坏,乙方应妥善保护现场记录,及时报案,并协助甲方向肇事方索赔”。2016年10月25日上午,广电龙岩分公司得知涉事电杆折断倒塌之后,立即到现场勘察,确认该电杆系他人砍树倒下压到线缆,导致该转角电杆被拦腰折断倒下。广电龙岩分公司立即拨打110报警,东肖派出所也立即出警拍照;与此同时,也将案情告知联通龙岩分公司。联通龙岩分公司到现场查看后,也认同该电杆折断倒下系新建李氏宗祠的砍树行为所致。至此,广电龙岩分公司已尽到了代维合同第7.2.7条、第7.2.16条约定义务;依法不必承担该电杆倒下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结合联通龙岩分公司对李国玲索赔案件中的抗辩和上诉理由,联通龙岩分公司均承认:1、李国玲被电杆倒下砸伤并导致一级伤残的证据不足;2、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对涉案电杆线路有定期巡查,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涉案电缆线路不远处有人大量砍伐大树,是砍倒的大树压倒了线缆,电杆因外力折断倒下,应依法追加砍树人为共同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联通龙岩分公司与广电龙岩分公司签订了代维服务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代维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联通龙岩分公司主张依据代维服务合同约定,李国玲的伤害即使被电杆砸伤的赔偿责任应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的抗辩,一、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2018)闽08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书第17页载明“本院认为,……,广电龙岩分公司、联通龙岩分公司主张系因有人砍树导致电线杆倒塌,可待承担责任后,另行追偿”。据此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联通龙岩分公司应当向砍树人主张赔偿,而不是向广电龙岩分公司主张赔偿。联通龙岩分公司承认“联通岩广035号”电线杆拦腰折断倒下,系新建李氏宗祠的大量砍树行为所致。依据代维服务合同第7.2.7条第7.2.16条约定,广电龙岩分公司只需妥善保护现场记录,及时报案,并协助联通龙岩分公司向肇事方赔偿;广电龙岩分公司不必承担李国玲伤害的赔偿责任。 广电龙岩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赔偿广电龙岩分公司给付李国玲的赔偿款787586.46元,赔偿广电龙岩分公司已支付诉讼费、执行费计40299.5元(共计827885.96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联通龙岩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底以前,联通龙岩分公司委托广电龙岩分公司代为维护通信线路走廊多年。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2016年龙岩联通二级网通信网络设施代维传输线路维护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与审理本案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有:第1.4条、第2.5条、第4.1条、第4.2.5条、第4.5条、第5.3.2条、第5.3.4条、第5.3.7条、第5.6.1、第6.2条、第7.1.1条、第7.1.2、第7.2.7条、第7.2.15、第7.2.16条、第7.2.19条等条款内容。2016年10月24日,案外人李国玲自称在东肖地质八队生活区围墙外被“联通岩广035号”电线杆拦腰折断倒下时压到腿。李国玲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10月9日向新罗区法院起诉,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分别作出四份判决书,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共同赔偿李国玲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51572.54元=(123600.38+1277972.16+50000):判决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共计31144元。暂不说,导致李国玲腰椎压缩性骨折一级伤残的伤害,是否为“联通岩广035号”电杆折断倒下所致。作为国有企业,法院生效判决还是要履行的。但是,联通龙岩分公司两次均在推诿,欲不履行判决;经李国玲申请执行之后,双方不得不协商先行支付执行款,其中广电龙岩分公司两次支付给李国玲的执行款共计787586.46元,联通龙岩分公司支付663986.08元。现联通龙岩分公司起诉认为,其赔偿给案外人李国玲的680359.58元(含诉讼费16373.5元),依据代维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其赔偿责任,实属缺乏依据,且不符合代维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该代维服务合同第1.4条载明“本合同光缆线路的所有权属于甲方(联通龙岩分公司),不因乙方(答辩人)的代维行为而改变”;第7.2.7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导致的传输线路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抢通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若乙方已采取必要措施后扔出现意外事故,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当积极参加修复工作。”第7.2.16条“乙方应做好光缆线路的防盗、防破坏工作,如发现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光缆线路被破坏,乙方应妥善保护现场记录,及时报案,并协助甲方向肇事方索赔”。2016年10月25日上午,广电龙岩分公司得知涉事电杆折断倒塌之后,立即到现场勘察,确认该电杆系他人砍树倒下压到线缆,导致该转角电杆被拦腰折断倒下。广电龙岩分公司立即拨打110报警,东肖派出所也立即出警拍照;与此同时,也将案情告知联通龙岩分公司。联通龙岩分公司到现场查看后,也认同该电杆折断倒下系新建李氏宗祠的砍树行为所致。至此,广电龙岩分公司已尽到了代维合同第7.2.7条、第7.2.16条约定义务;依法不必承担该电杆倒下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结合联通龙岩分公司对李国玲索赔案件中的抗辩和上诉理由,联通龙岩分公司均承认:1、李国玲被电杆倒下砸伤并导致一级伤残的证据不足;2、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对涉案电杆线路有定期巡查,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涉案电缆线路不远处有人大量砍伐大树,是砍倒的大树压倒了线缆,电杆因外力折断倒下,应依法追加砍树人为共同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联通龙岩分公司与广电龙岩分公司签订了代维服务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代维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联通龙岩分公司主张依据代维服务合同约定,李国玲的伤害即使被电杆砸伤的赔偿责任应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的抗辩,一、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2018)闽08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书第17页载明“本院认为,……,广电龙岩分公司、联通龙岩分公司主张系因有人砍树导致电线杆倒塌,可待承担责任后,另行追偿”。据此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联通龙岩分公司应当向砍树人主张赔偿,而不是向广电龙岩分公司主张赔偿。联通龙岩分公司承认“联通岩广035号”电线杆拦腰折断倒下,系新建李氏宗祠的大量砍树行为所致。依据代维服务合同第7.2.7条第7.2.16条约定,广电龙岩分公司只需妥善保护现场记录,及时报案,并协助联通龙岩分公司向肇事方赔偿;广电龙岩分公司不必承担李国玲伤害的赔偿责任。特此提出反诉,请求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赔偿广电龙岩分公司的损失共计828335.96元。 联通龙岩分公司辩称,广电龙岩分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何法律依据依法应给予驳回。一、案涉电杆系广电公司与联通公司共建,广电公司产权部分自己维护,联通公司的产权部分依据2016年2月24日与广电公司签订的《2016年龙岩联通二级网通网络设施代维传输线路维护服务合同》已经委托给了广电公司维护,那么广电公司就应当《维护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福建联通传输线路代维技术规范》、《光缆传输线路维护考核办法》等约定来履行代维义务,广电公司在履行代维合同过程中因怠于履行维护职责,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反诉要求联通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依据。二、广电公司诉称其已经尽了《维护服务合同》第7条7.2.7条的义务,联通公司认为与事实不符。案涉电杆的周围因道路施工,施工方拆除了电杆的斜拉线,斜拉线的作用就是在电杆受到外力作用时起拉力固定作用从而预防断裂,或者即便断裂也不会倒地。从广电公司的巡检记录表可以证实作为维护单位的广电公司不仅没有对案涉电杆的巡检区段进行日常巡查,导致没有及时发现斜拉线被破坏的情况,而且也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致使意外事故发生或扩大。其维护工作不符合《传输线路代维技术规范》“三盯”措施的约定。那么依据《维护服务合同》7条7.2.7及7条7.2.19的约定,应当由维护方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电杆倒塌是否因第三方的砍树行为导致。联通公司认为,姑且不说该事实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确定的具体侵权方,即便能够确认因砍树的第三方行为导致,联通公司认为也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广电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砍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原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基于案涉电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判决广电公司与联通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损失,也不能作为广电公司抗辩其不承担《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综上,联通龙岩分公司认为,广电公司没有按合同及规范履行维护职责,才会导致案涉电杆斜拉线被破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是导致案涉电杆倒塌致第三方遭受损害的发生。因此广电龙岩分公司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其反诉请求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诉中,联通龙岩分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2016)闽08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8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受害人李国玲因2016年10月24日被编号为“岩广035”电线杆砸伤于2016年11月30日起诉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要求赔偿前期医疗费123600.38元,该案经过新罗法院、龙岩中级法院审理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作为案涉电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共同承担受害人李国玲的损害赔偿责任。广电龙岩分公司作为案涉电杆的管理人已经支付了此次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及诉讼费用。 广电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一二审均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和广电龙岩分公司共同赔偿李国玲伤害的损失共计1451572.54元(123600.38+1277972.16+50000精神),没有区分责任和过错。 2、(2017)闽0802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2018)闽08民终223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受害人李国玲因电线杆砸伤治疗终结后于2017年10月9日第二次起诉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该案经过新罗法院、龙岩中级法院审理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作为案涉电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共同承担李国玲受伤的各项赔偿款共计为1277972.1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联通龙岩分公司为此承担了执行款663986.08元及一审诉讼费3778.5元、二审诉讼费12595元。以上款项经联通龙岩分公司向广电龙岩分公司催要,广电龙岩分公司没有支付。 广电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一二审均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和广电龙岩分公司共同赔偿李国玲伤害的损失共计1451572.54元(123600.38+1277972.16+50000),没有区分责任和过错。 3、《2016年龙岩联通二级网通信网络设施代维传输线路维护服务合同》一份,证明(1)、案涉电杆为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双方合建线路中属于联通龙岩分公司使用的部分。依据《维护服务合同》第三条3.1款约定,广电龙岩分公司应聘请熟悉通讯传输线路维护技术并具有合同经验的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广电龙岩分公司对所聘请人员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其工作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以及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产生的责任;(2)、依据《维护服务合同》第四条4.1款约定,广电龙岩分公司代维工作内容是对光缆传输线路进行路由安全和光传输性能的维护管理,包括线路路由巡检、日常维护、应急抢修、线路小型整治、杆路迁移等;(3)、依据《维护服务合同》第四条4.2款的约定,案涉电杆属于广电龙岩分公司巡查维护的范围;(4)、依据《维护服务合同》第四条4.5款的约定,案涉电杆属于广电龙岩分公司代为维护的合同期限内;(5)、依据《维护服务合同》第五条5.3.3条款的约定,七天及以内的外力施工“三盯”工作由联通龙岩分公司承担,七天以上的外力施工所产生的“三盯”费用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6)、依据《维护服务合同》第五条5.5条款的约定,联通龙岩分公司支付案涉电杆代维费用可依据合同附件4即《光缆传输线路维护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实际支付给广电龙岩分公司代维费用的金额;(7)、依据《维护服务合同》6.1条款的约定广电龙岩分公司代维质量及要求必须按《中国联通长途传输网运行维护规程》、《中国联通本地传输网运行维护规程》、《福建联通传输线路代维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完成;(8)、依据《维护服务合同》第七条7.2.7款约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广电龙岩分公司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导致的传输线路故障,广电龙岩分公司应及时通知联通龙岩分公司,并有义务抢通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若因广电龙岩分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意外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广电龙岩分公司应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依据《维护服务合同》第七条7.2.19款约定,广电龙岩分公司在维护工作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广电龙岩分公司负责赔偿,如联通龙岩分公司因此被要求承担责任,则联通龙岩分公司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广电龙岩分公司追偿。 广电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联通龙岩分公司的主张。相反,依据该合同相关条款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该合同第1.4条载明,代维电杆及通讯线路属于联通龙岩分公司独自所有。联通龙岩分公司就应当承担其所有的电杆倒下致害的赔偿责任。2、结合本案涉及“联通035号”电线杆折断倒下的事实,联通龙岩分公司也承认该电杆是被李氏家族建宗祠砍树压到线缆,导致该电杆拦腰折断倒下的,属双方均无过错的意外事件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不是在代维护工作过程中导致该电杆倒下,造成李国玲伤害的;3、该合同第6.2条、第6.3条、第7.1.1条、第7.1.2、第7.1.7条、第7.2.13条还特别约定甲方(联通龙岩分公司)职责和义务,约定“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定期业务联系和例会制度,处理包括维护质量分析、维护工作考核、工作经验交流以及存在问题协调等在内的各项事务;甲方必须指导配合乙方(广电龙岩分公司)开展维护工作;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维护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甲方负责每月牵头组织对乙方所维护的传输线路状况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和考评,定期组织召开维护质量分析会,对乙方维护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维护工作的考核,执行甲方考核办法中关于维护工作的各种要求和规定”。至今,联通龙岩分公司都没有提出广电龙岩分公司代维护不到位的整改意见或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代维护存在质量、安全考核不合格,须整改的指导意见。 4、《维护服务合同》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协议一份,证明依据《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协议》第三条5款约定,对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广电龙岩分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广电龙岩分公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赔偿,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广电龙岩分公司作为案涉电杆的维护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联通龙岩分公司有权向广电龙岩分公司追偿。 广电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不属于自然灾害,约定的承担责任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5、福建联通传输线路代维技术规范一份,证明广电龙岩分公司作为案涉电杆的代维方,依据《维修服务合同》的约定,其代维工作的实施应当按照福建联通传输线路代维技术规范进行,依据《福建联通传输线路代维技术规范》第二(二)项规定,日常巡检有外力施工区域应采取加强巡检,临时防护或“三盯”措施。因其怠于履行代维职责所导致的责任应当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 广电龙岩分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联通龙岩分公司的主张。 6、光缆线路巡查记录表、电缆线路代维考核评分表各一份,证明在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广电龙岩分公司对于其巡检区段的代维案涉电杆没有按规定进行巡查,导致电杆斜拉被破坏没有及时发现,且没有进行整改和采取任何措施,从而发生电杆倒下致第三方遭受损害的事实。依据《维护服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协议的约定,应当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责任。 广电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不能证明联通龙岩分公司主张。反而可以证实广电龙岩分公司的代维服务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为广电公司每月将光缆线路巡检记录表交付给联通龙岩分公司,双方每月代维考核例会都没有对涉案电杆的维护提出任何异议,且该记录表下方每页都有联通龙岩分公司的线路维护管理人员“章延辉”的签名确认。维护记录是由联通龙岩分公司巡查人员填写,填写是根据发现到的问题进行记录,正常的没有问题的就没有进行记录,各个地方线路段,巡查是有考核的都得到了原告的肯定和确认,可以证明广电龙岩分公司的维护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7、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两份、执行款支付业务回单一份,证明因受害人李国玲的诉讼联通龙岩分公司承担了一审诉讼费用3778.5元,二审诉讼费用12595元,已经支付了受害人赔偿款663986.08元,联通龙岩分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联通龙岩分公司依法可以向广电龙岩分公司进行追偿。 广电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的主张无异议。 广电龙岩分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张扬英(李国玲之妻)询问笔录、照片、报警回执(张子佳)、报案材料、请求立案报告各一份,证明“联通岩广35号”电杆系新建李氏宗祠的人砍树压到通信线缆,导致该电线杆拦腰折断倒下,但是通讯线缆没有倒下,未造成通讯中断;2016年10月25日上午,广电龙岩分公司得知“联通岩广35号”电杆倒下后,立即派张子佳等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查看,确认电杆折断系他人砍树压到通信线缆所致,并立即报警,请求立案调查;同时将案情告知联通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多次要求东肖派出所和新罗区公安局立案查处,但至今未破案。 联通龙岩分公司对张扬英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于广电公司的证明主张有异议。张扬英的陈述可以证实:案涉电杆之前有斜拉线,而倒下的时候没有斜拉线。因此可以证实广电公司没有按《维护服务合同》、《福建联通传输线路代维技术规范》的实施代维工作,没有及时巡查并发现用于防止电杆倒下的斜拉线已经被破坏及周边存在砍树的安全隐患等情况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广电公司作为代维单位没有按《维护服务合同》第7条7.2.7约定进行抢通和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广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现场照片、报警回执、报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于广电公司的证明主张有异议。即便案涉电杆倒下非因广电公司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导致,但因广电公司在履行代维合同期间没有严格按照《维护服务合同》等约定,没有巡查发现斜拉线被破坏的情况,从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才是致使事故发生或扩大的主要原因,因此广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广电公司报警要求对护坡工程施工单位及砍树人导致案涉电杆斜拉线被破坏的实际侵权主体进行调查,但是目前公安机关没有对广电公司的报警请求进行调查核实,联通公司认为,即便存在施工单位及砍树人的侵权行为,也不影响广电公司基于《维护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联通公司行使追偿权。 2、函告一份,证明李国玲索赔案件的两次判决生效后,联通龙岩分公司均不愿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实。 联通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联通龙岩分公司就案涉电杆导致受害人李国玲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维护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广电龙岩分公司提出追偿有合同依据,广电龙岩分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3、结算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各一份,证明广电龙岩分公司给付李国玲执行款合计787586.46元,其中2017年9月22日支付123600.38元,2019年6月3日支付663986.08元。 联通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联通公司作为案涉电杆的维护单位,因实施维护工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李国玲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广电公司承担,广电公司反诉要求联通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依据。 4、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证明广电公司支付执行费共计17434元。 联通龙岩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联通公司作为案涉电杆的维护单位,因实施维护工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李国玲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广电公司承担,广电公司反诉要求联通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依据。 5、结算单、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客户回单、司法鉴定受理、收费函各一份,证明广电龙岩分公司累计支付李国玲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共计22865.5元。 联通龙岩分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联通公司作为案涉电杆的维护单位,因实施维护工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李国玲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广电公司承担,广电公司反诉要求联通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依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联通龙岩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2、5,广电龙岩分公司提供的均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联通龙岩分公司与广电龙岩分公司签订《2016年龙岩联通二级网络通信网络设施代维传输线路维护服务合同》,以联通龙岩分公司作为甲方,广电龙岩分公司作为乙方(承揽人),约定:本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委托代理合同,该性质不因合同名称和合同正文所使用“委托”、“代维”等字样而改变,对此甲方双方不持异议:第4.1条约定:乙方代维内容包括线路路由巡检、日常维护、应急抢修、线路小型整治、杆路迁移等;乙方负责维护的传输线路范围为:新罗莲花机房至永定气象节点至上杭地质节点至武平节点至长汀濯田节点至长汀节点至连城节点至新泉节点至新路坡莲花机房合建线路,共计543.754皮长公里;本合同代维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照5.1条规定线路代维费用标准,甲方每月支付的代维费用合计人民币28624.5元;乙方应通过维护工作保证本合同范围内的甲方光缆传输线路的安全,并保证光缆传输维护质量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乙方在维护工作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因此被要求承担责任,则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追偿。合同签订后,联通龙岩分公司依约向广电龙岩分公司支付代维费。 2016年10月24日案外人李国玲被联通岩广035号电线杆砸伤并住院治疗。2016年11月30日,案外人李国玲向法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闽08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国玲2016年11月14日前的医疗费123600.38元。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民终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广电龙岩分公司已依约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此后,案外人李国玲在治疗完成后,又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7)闽0802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国玲医疗费……合计1277972.16元;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国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190元,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负担7557元;鉴定费56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500元,共计7100元,由李国玲负担600元、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负担6500元;评估费1600元,由联通龙岩分公司、广电龙岩分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判决生效后,广电龙岩分公司未履行全部赔偿责任,联通龙岩分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将663986.08元履行款转入指定的账户,并支付了一审诉讼费3778.5元、二审诉讼费12595元,共计680359.58元。广电龙岩分公司给付李国玲执行款787586.46元,并支付了诉讼费、鉴定费22865.5元、执行费17434元,共计827885.96元
判决结果
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赔偿款340179.79元。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赔偿款413942.98元。 三、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4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5302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53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604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5302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5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章华 人民陪审员连晓霞 人民陪审员邱宝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叙颖(代) 书记员林巧红(代)
判决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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