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雄与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黄绍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301民初3454号
判决日期:2020-09-07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泽雄与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黄绍江、黄伦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涛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黄泽雄,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凯、黄绍江、黄伦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泽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二倍工资;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份至10月份在兴义市州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第三标段由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承建挡墙外围墙截水沟,黄绍江班组做工128元,300元一天,借支14400元整,未签订合同,经多次交涉被告故意拖欠原告工资,故反映至兴义市,至今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辩称:我不清楚事情的缘由。工程还没有经过验收结算,但我们公司已经支付黄绍江245万元工程款,已经足够他们支付农民工工资了。
被告黄绍江辩称:我们确实欠原告工资,具体金额我不清楚,因为是黄伦友负责。我是从骆凯手里接过来的工程,整个挡墙和水沟工程,我就将围墙部分分包给黄伦友。
被告黄伦友辩称:具体是我负责,其他两个被告不清楚。原告给我们做工没有签订合同,做的是点工,钱由我支付。我是从黄绍江手里接过来的工程。没有支付工资是因为工程还没有验收,钱没有支付完毕,所以没有钱支付工资。我这里还有10来万的工资还没有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绍江向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承包工程来做,然后将其中的挡墙工程分包给被告黄伦友。后黄伦友雇请黄泽雄为其做工,300元每天,做工工期128天,总工资是38400元,黄伦友已经支付黄泽雄14400元,剩余24000元的劳务费未支付。
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拖欠劳动者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复印件、调查笔录复印件、承诺书以及微信截屏图片打印件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限黄伦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泽雄劳务费24000元;
二、黄绍江与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黄泽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黄泽雄负担130元,黄绍江、黄伦友、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共同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付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艳
判决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