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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冯青吉
联系方式:0372-5550001
注册时间:2018-07-04
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和新兴路交汇处
简介:
电力、通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铁塔制造、建材、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文具、润滑油、花卉销售,供电、售电,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技术开发,电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物资招标代理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汽车租赁,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物业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水泥制品制作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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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与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581民初4756号         判决日期:2020-09-07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285000元及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所有工程款之日止(至起诉时利息暂计10000元,具体利息以实际欠付期间计算为准);二、本案诉讼费及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安装10kv线路等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欠原告10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17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安装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10kv线路及箱变安装工程,前述两项工程结束之后,被告没钱支付工程款,2019年7月11日被告与原告对账后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第3条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欠款总额为285000元,欠款采用分期偿还的方式,其中100000元自2019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15000元,至2020年1月25日前付清。另外的185000自2019年11月开始每月支付20000元,至2020年7月25日前付清。还款协议签订之后被告至今一分也未偿还原告,为此事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认可欠付原告的工程款285000元,但不该付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315KVA配变电10KW配电合同,约定价款为120000元,后被告支付20000元,剩余100000元未给付。2017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630KVA箱式变10KW配电合同,约定价款为370000元。2019年7月11日,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被告分期偿还原告欠款的数额以及时间。后因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现仍欠原告工程款285000元,庭审中,被告对事实及欠款数额均予以认可。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起由“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款项285000元及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20年7月26日起,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被告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张立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垣锃
判决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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