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与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622民初960号
判决日期:2020-09-07
法院: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琴诉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2014年黄平县通村水泥路项目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3、4、5三个月工资5400元(暂定);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个月×2×1700元=23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为原告补交养老保险,具体金额庭审后提交。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黄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聘原告为其单位保洁员,工资每月1200元并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15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是1300元。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却被派遣到黄平县交通局工作),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发给原告2200元,(1500元包含个人应缴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险、生育保险及每年的大病保险100元),扣除单位和原告应缴的各种保险后,原告每月领到工资1000元左右。2018年1月以后至现在,被告借口经费紧张,未按合同给原告交纳各种保险。2020年2月27日,黄平县交通局通知原告,要原告不要再来单位了,被告从未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就停发原告的工资到现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我的工资至双方合同解除为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本案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2014年黄平县通村水泥路项目部没有经过登记,也没有获得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再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吴秋实
判决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