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执9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07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51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63659.8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公积金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公积金;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3.69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案保全阶段查封被执行人王媛媛名下位于朝阳区石佛营东里XXX号院X号楼XX层XXX的房产,该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未处置成功,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房产;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在本案中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及执行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51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蕾
判决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