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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306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宇峰
联系方式:010-84569688
注册时间:1997-05-1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3号楼
简介: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器设备安装、维修;劳务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I、II类医疗器械;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医疗器械制造;销售III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III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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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9747号         判决日期:2020-09-07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公司)与江苏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赵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被告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万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诚德公司支付货款137.5万元;2.判令诚德公司支付利息(均以12.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2018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2019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3.判令诚德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9日,万东公司和诚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及《安装服务协议》,约定:诚德公司自万东公司处购买i-Open0.36T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一套、V2.0WD-MRCONSOLE影奕操作软件一套,合同总价款为160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设备发货后90天内分期12个季度,以季度为单位等额分期付款;到货地点为滨海正洪医院;安装费1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诚德公司依约支付10万元货款和10万元安装费后,万东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将设备发送给诚德公司。2017年3月4日,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诚德公司仅于2017年3月30日支付12.5万元,其余款项均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诚德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万东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 诚德公司辩称,不同意万东公司的诉讼请求。设备自2017年7月就无法正常使用,一直闲置至今。 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万东公司与诚德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安装服务协议》和《销售合同》;2.判令万东公司返还货款22.5万元并赔偿损失50万元(损失中包含安装费10万元);3.判令万东公司收回涉案设备。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及《安装服务协议》后,诚德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万东公司交付的设备因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现该设备因无法使用在滨海正洪医院闲置,给诚德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万东公司针对诚德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诚德公司的反诉请求。第一,涉案设备已验收合格,且诚德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对品质提出异议,应于货物收到之日起60个日历日提出,过期视同对品质无异议。涉案设备于2017年3月4日验收合格,此后诚德公司从未提出质量异议。万东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对设备进行维修不能说明存在质量问题。第二,万东公司因诚德公司违约给涉案设备设置密码的行为有合同依据。《销售合同》约定,如果买方未依约付款,卖方有权设置密码或其他措施限制买方或/和最终用户使用本合同设备。因诚德公司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万东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设置密码致使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诚德公司付清欠款后,万东公司对设备进行解锁,设备均能正常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诚德公司向万东公司支付20万元,万东公司和诚德公司均认可其中10万元为后续《销售合同》项下货款,10万元为后续《安装服务协议》项下安装费。 2016年12月29日,诚德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万东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最终用户为滨海正洪医院;产品包括i-Open0.36T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1套,价格90万元,V2.0WD-MRCONSOLE影奕操作软件1套,价格70万元,合同总价160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设备发货后90天内分期12个季度,以季度为单位等额分期付款,每个季度买方须向卖方支付12.5万元。到货地点为滨海正洪医院,到货后买卖双方或买方或/和最终用户与卖方共同点检签收货物,并在卖方人员的指导下将设备搬运至设备安装机房内。本合同设备的安装、售后服务须由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机构负责。如买方对品质提出异议,应于货物收到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提出,对数量提出异议,应于货物收到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提出,过期视同对品质或/和数量无异议。如果买方不按规定的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卖方有权向买方按日收取到期款项的利息(具体收取标准按月息2%计息),并有权设置密码或其他措施闲置买方或/和最终用户使用本合同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超过3个月延期付款,卖方可以拒绝交货或收回本合同货物,直至买方付清其应付款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同日,诚德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万东公司就i-Open0.36T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设备的售后事宜签订《安装服务协议》,约定:为及时和合格地提供安装服务,双方确认并同意设备的安装和售后服务将由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机构提供,甲方支付安装费10万元,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后3日。在安装过程中,甲方以及最终用户配合乙方的安装调试,甲方如不能亲自收货并验收,则双方同意以最终用户收货并验收的结果为准。保修期自验收合格后开始,在设备正常操作的前提下,乙方给予12个月的保修期,或自货物发出之日起给予14个月的保修期,采用时间孰短原则确定,在此期间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因本协议产的或与其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同日,万东公司向诚德公司发货。 2016年12月30日,万东公司向诚德公司开具了金额1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7年3月4日,涉案设备用户滨海正洪医院代表签字确认设备验收报告和设备交付使用书,确认:机组型号为i-Open0.36T,用户对设备布局、安装结果、设备使用和万东公司的服务均满意;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于2017年3月4日通过了设备验收,达到临床使用要求,现交付医院使用;保修时间为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4日。 2017年3月9日,滨海正洪医院代表蒯某某签字确认设备维修报告,该报告载明:故障现象为没信号,故障原因为总接收线断了,处理方法和结果为更换总接收线。 2017年3月20日,万东公司向诚德公司开具了金额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7年3月30日,诚德公司向万东公司支付涉案货款12.5万元。 2017年7月12日,滨海正洪医院代表蒯某某再次签字确认设备维修报告,该报告载明:故障现象为图像不清晰,故障原因为光纤盒通道有问题,处理方法及结果为更换光纤板。诚德公司诉讼中称维修当时已修好故签字确认,但维修后又出现问题。 诉讼中,诚德公司为证明设备存在图像不清晰的质量问题,提交了滨海正洪医院出具的证明和江苏省滨海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载明:涉案设备在我医院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故障,经万东公司多次维修而无法正常使用,2017年7月经维修后设备又发生故障而万东公司在此之后一直未予以维修,致使以上设备闲置至今,以上情况属实。公证书载明:诚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安装在滨海正洪医院核磁共振室的核磁共振机器的操作过程及运行状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滨海正洪医院核磁共振室操作员蒯某某进行如下操作;1.开启候诊室里面房间中控制柜电源;2.打开候诊室电脑桌面中的Tostation.exe软件;3.进入核磁共振室,打开房间内的磁共振机器的电源键,将“模块”(蒯某某)放入操作平板,将操作平板推入磁共振机器并校准;4.回到候诊室,点击电脑桌面上软件(Tostation.exe)中的“扫描”;兹证明本公证书所粘连的一张光盘为摄像人员现场拍摄,光盘中内容与现场操作状况相符,光盘显示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万东公司称诚德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设备质量异议,两次维修均系使用过程中人为原因造成,非设备质量问题,万东公司依约履行了保修义务,因诚德公司未依约付款,万东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于2017年7月28日给设备加密,此后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后万东公司改称加密时间应为2017年7月14日。 诉讼中,诚德公司于2018年11月申请对涉案设备的影像均匀性等进行鉴定,经万东公司与诚德公司协商一致选定由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进行鉴定工作。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由于该设备长期停用,赴现场检验前,与万东公司、诚德公司沟通,双方同意对该设备进行开机后的状态检查,并由万东公司进行正常调试、磁体升温及匀场,但不得进行维修及更换部件;2020年4月22日,我院检验人员到达滨海正洪医院……打开设备扫描间和操作房间,房间内设备电源状态为未通电,由医院方通电后开启设备,经万东公司工程师确认,磁体温度为16℃(设备正常工作所需磁体温度为27℃),按约定对设备进行正常调试和磁体升温,设备保持通电状态,于2020年4月24日早,磁体温度达到27℃,但自4月22日开始至4月25日下午,经四天调试,设备始终无法正常工作,也无法采集图像;万东公司在调试过程中检查设备硬件及软件,认为该设备的硬件和软件存在被未授权改动的情况,诚德公司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双方对设备状态存在争议,我方的检验工作无法执行。 另查一,2018年1月24日,万东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在与诚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限原则上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执行程序终止时止,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终止委托;乙方委派孙敬国、李淑贤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先向乙方支付3万元基础代理费,甲方收到回款后七个工作内按照乙方实现甲方债权金额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标的代理费。万东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诚德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另查二,诚德公司在本案立案后起诉万东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万东公司并承担违约责任,后诚德公司撤回起诉,于2018年5月18日在本案中提起反诉。 以上事实,有万东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安装服务协议》、发货通知单、设备交付使用书、设备维修报告、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诚德公司提交的设备维修报告、证明、公证书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江苏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5万元; 二、江苏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均以12.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7月1日、10月1日、2018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2019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苏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3元,由江苏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6025元,由江苏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薛泓
判决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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