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蔡云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1421民初3010号
判决日期:2020-09-07
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与蔡云刚、杨帅军、方柯鸿、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2467.84元。申请人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以其开户行:中国银行眉山仁寿支行,账号:11×××72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32467.84元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蔡云刚、杨帅军、方柯鸿、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32467.84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银行眉山仁寿支行,账号:11×××72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32467.84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蝶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尹越
判决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