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蔡云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1421民初301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9-07
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与蔡云刚、杨帅军、方柯鸿、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蔡云刚、杨帅军、方柯鸿、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32467.84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银行眉山仁寿支行,账号:11×××72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32467.84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6日,申请人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已经支持其大部分诉讼请求而原财产保全措施将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蔡云刚、杨帅军的银行存款201787.12元,被申请人方柯鸿、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78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蔡云刚、杨帅军的银行存款共计201787.12元,冻结被申请人方柯鸿、眉山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267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陈蝶
人民陪审员李梅
人民陪审员徐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叶昆佳
判决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