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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开文
联系方式:0579-82235979
注册时间:1998-02-26
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298号
简介:
通信信息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通信网络维护、优化;应用软件开发;通信铁塔、输电线路铁塔、钢结构制造、安装、维护;信息通信工程、安防工程、广电工程、电力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户外亮化工程施工;广告牌制作、销售、安装;空调及制冷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施工劳务作业;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培训;通信设备设施(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的租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信设备(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计算机设备、金属材料的销售;代理电信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通信铁塔、输电线路铁塔、钢结构制造生产地设在金华市文溪街339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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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2民终2861号         判决日期:2020-09-05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勤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和勤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和勤通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和勤通信公司承接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业务并以其为被保险人在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承保范围内的电线杆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因和勤通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约定,由和勤通信公司代为赔偿后,再向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索赔,和勤通信公司才向史兵家属支付案涉赔偿款645898.4元。2、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应当案涉承担事故的保险责任。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在一审中陈述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应当向案外第三人史兵家属进行理赔,但理赔后有权向和勤通信公司追偿,由此可见,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对其应承担保险责任并无异议。3、和勤通信公司要求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承担理赔款645898.4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于支持。基于和勤通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阜阳支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与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应当承担案涉事故的赔偿责任。 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于维持。2、和勤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对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并不存在合法到期债权,且和勤通信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陈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与和勤通信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双方约定,在维护工作中因和勤通信公司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人身财产损失由和勤通信公司负责处理,且一审提供的调解协议亦载明和勤通信公司自愿赔付史兵各项损失。2、本案不符合法律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但应当由阜阳移动阜阳分公司主张。 和勤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依法支付保险理赔款645898.4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日,史兵在机场路与八里台路交叉口的南侧东西走向的线缆上架梯子并登上梯子维修有线电视线路时,被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所有的南北走向的第一根水泥线杆倒塌砸倒在地面,造成史兵当场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史兵的亲属向颍州区法院提起诉讼,颍州区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皖12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赔偿史兵各项损失640798.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100元,合计645898.4元。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6日,在二审审理期间,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和勤通信公司、史兵的亲属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和勤通信公司自愿赔偿史兵各项损失640798.4元及诉讼费5100元,合计645898.4元,该款于2018年8月3日上午11点之前支付;2、史兵亲属撤回对所有当事人的一审、二审诉讼;3、史兵亲属在2018年8月3日未收到上述款项,本协议不生效。调解协议签订后,和勤通信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史兵亲属转账支付了645898.4元。2018年8月3日,史兵的亲属史振灵、徐玉玲、张晓红、史朝强与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同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民终1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史振灵、徐玉玲、张晓红、史朝强撤回起诉;三、准许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撤回上诉。另查,2015年8月,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与和勤通信公司签订《安徽移动2015-2018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框架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购买和勤通信公司网络综合代维服务,服务地点为阜阳、淮南、六安,和勤通信公司提高服务内容包括机站设备及配套、直放站室分及WLAN、传输线路、集团专线、家庭宽带5个专业;阜阳综合代维服务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协议第十八条第二款约定,在维护工作中因和勤通信公司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人身财产损失,因和勤通信公司原因造成事故损害,侵害买方或第三方权利,造成买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和勤通信公司负责处理,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提供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与和勤通信公司签订《安全隐患整治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三、四条约定所有未承载及新增部分未承载在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自建杆路或管道的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通信管线设施出现一切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和勤通信公司承担。再查明,2016年12月20日,以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为被保险人在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承包区域范围为阜阳三区五县,累计责任限额为15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300万元,每人责任事故限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20日24时止,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涉案事故发生后,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并未向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涉案的调解协议,和勤通信公司系自愿赔付史兵各项损失,其与第三人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并未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且(2017)皖12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史兵的亲属已撤回起诉,因此,和勤通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第三人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与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涉案事故发生后,第三人中国移动阜阳分公司并未向大地保险阜阳支公司进行报案,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并不确定。综上,和勤通信公司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9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9元,由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代巍 审判员刘丹丹 审判员叶茂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吴荣昊
判决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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