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锦栋、苏桂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506民初2304号
判决日期:2020-09-04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锦栋、苏桂繁与被申请人张占峰、马钢诚兴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1、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占峰以马钢诚兴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名义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8万元;2、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占峰所有的价值约906000元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区货场(原安阳恒坤矿产品公司厂区)的路友900破碎机一套。申请人宋锦栋、苏桂繁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占峰以马钢诚兴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名义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8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占峰所有的价值约906000元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区货场(原安阳恒坤矿产品公司厂区)的路友900破碎机一套,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宋锦栋、苏桂繁负责看管,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占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王献堂
审判员马小新
审判员魏成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鑫
判决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