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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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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新、王占雨、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案号:(2020)冀0630民初36号         判决日期:2020-09-04         法院:涞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新与被告王占雨、涞源县交通运输局(下称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新,被告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文军、宁长春到庭,被告王占雨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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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7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涞源县公路桥是第二被告组织兴建的项目,第二被告违规将该项目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第一被告。2014年第一被告雇佣原告在黑龙湾公路桥处干活,第一被告一直只根据原告的要求支付生活费,没有给原告开过工资,由于第一被告一直不给开工资,2015年春节后原告没有再到黑龙湾工地干活。之后原告多次找第一被告追要工资,第一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2016年2月份经过结算,在原告等人的强烈要求下第一被告给原告等人签字确认了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款数额,其中拖欠原告30000元整。2016年春节前经过原告等人多次向涞源县信访局反映,第二被告支付了原告10%的工资3000元,之后虽然经过原告等人多次催要,二被告也一直没有再支付过原告工资。二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导致原告生活非常困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占雨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被告交通局答辩称,涞源县交通运输局与原告从未形成直接的劳务关系。原告所诉称的建设项目为国道性质,属于专款修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履行了招投标手续,并与中标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向中标单位履行了付款义务。综上,原告的合法务工收入应由其直接雇主承担。涞源县交通运输局不应成为被告,更不应该承担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王占雨雇佣原告张立新在涞源县公路桥项目干活,其间被告王占雨只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费,并未支付工资报酬。2016年2月,被告王占雨与包括原告张立新在内的16人对所欠工资报酬进行了结算和确认,并出具了工资款欠款单据一张,上面显示欠原告张立新(张立心)工资款30000元。在第二年春节前,在信访局办公室,由被告交通局协调,王占雨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黑龙湾公路桥项目属于207国道涞源插箭岭至走马驿改建工程施工项目,项目业主为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项目施工承包人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被告王占雨出具的欠款单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材料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占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立新劳务费27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王占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闫峰 审判员卢帅 人民陪审员刘树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马明会
判决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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