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付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10民终694号
判决日期:2020-09-04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玉、原审被告彭景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102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德刚
审判员杨耀然
审判员杨弘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赵萱
书记员孟令欣
判决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