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昌恒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082民初3508号
判决日期:2020-09-04
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恒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被告河许昌恒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武燕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麻培
判决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