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
简介:
--
展开
许田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5行初84号         判决日期:2020-09-04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田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兴市监局)不服工商登记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田诉称,2015年10月,原告在北京购买高铁车票准备外出时,被告知不能购买,原因是原告被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告对此十分诧异。几经了解,才得知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判决未履行,将原告上了“黑名单”。此后原告与父亲火速赶到昌平区法院执行庭,找到执行庭主办法官,才逐步搞清事情缘由。原来是2004年有人使用原告身份证、冒用原告姓名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大兴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贝亿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注册股东有三人,分别是:黄明远持股比例40%,认缴出资额20万元,许田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额15万元,杜尚君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额15万元。经查,世纪贝亿公司实际注册日期为2004年12月2日。后来世纪贝亿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昌平法院被判败诉,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以致法院在执行判决时作出裁定将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追讨对象。原告需要特别澄清的是,原告于2004年出国赴英国留学,护照出境戳子清楚记录为2004年9月4日出境,直到2004年12月20日,学校圣诞节放假,原告回京过节(见护照入境记录戳子)。这段期间,原告在英国读书,根本不在北京。而世纪贝亿公司于原告出境后的2004年12月2日注册成立,原告对世纪贝亿公司名称、从事什么业务、股东、股份、谁是董事、监事这些情况完全不知情,原告从未在有关注册文件上签过字。至于以后世纪贝亿公司因经营业务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在昌平法院打官司,最终败诉,原告也完全不知情,也从未收到过法院传票,直至购买高铁车票被禁,才知道有此事发生。2015年10月,原告父亲几经周折、辗转找寻,才找到世纪贝亿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远。黄一再抱歉,表明此事责任在他,他本人也不认识许田,公司注册是花钱请人代办的。后来黄明远通过第三方向昌平法院指定账户汇入了黄明远本人应缴出资额20万元及冒用原告许田姓名注册股东应缴出资额15万元,共计35万元。昌平法院随后将原告从禁止乘坐高铁出行的名单中解除,原告以为解决了问题。当时,黄明远一再向昌平法院表明,许田对于成为世纪贝亿公司股东不知情。然而,2017年12月,原告在向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申请贷款时,又被告知还在“黑名单”内,不能获得贷款。2018年3月1日,原告建行账户被冻结。随后,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递交申请,要求查明事实,纠正错误。法院执行庭办案法官收到申请后,告诉前来递交申请的原告父亲许开发,称债权人王继忠又于2016年在昌平法院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黄明远、许田、李振江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判决,黄明远、许田败诉。原告向律师咨询,律师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找到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6311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8917号《民事判决书》,后来又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017)京01民终8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昌平法院调取了该案一审的全部卷宗,才看到一审判决原件。在此之前,本案原告连一审判决书都没有见到过,更没有收到过开庭传票。至此,原告才彻底搞清成为被告,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缘由和来龙去脉。为洗雪冤屈,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立案阶段,法官向原告释明,应从源头解决“许田”被注册为股东问题,需在大兴工商局撤销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启动再审。在申请再审之前,原告向世纪贝亿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大兴工商局申请调取了世纪贝亿公司的档案资料,发现登记资料中仅有两处有“许田”签字,但明显不是原告许田本人笔迹,一处是2004年11月24日提交的公司章程下的股东签字“许田”;另一处是2008年9月3日提交的股东会议决议的股东签字“许田”。该事实表明,有人冒用了原告的个人身份资料注册公司,并将原告“许田”注册为世纪贝亿公司股东。由此引起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将本案原告牵扯进诉讼,本案原告因此蒙冤。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于世纪贝亿公司在设立登记过程中,有人冒用了原告身份资料注册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了虚假材料,该登记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原登记机关在核实后应依法撤销世纪贝亿公司的公司登记行为。2018年6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就此事向大兴工商局咨询。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就许田签字的真实性向工商机关认可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待鉴定报告做出后,再向工商局提出撤销申请。随后,原告向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该中心依照法定程序在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调取了检材。经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1、检材字迹2不是许田(身份证:×××)所写。该鉴定结论证实,世纪贝亿公司在大兴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人冒用原告身份信息,假冒原告签字,将原告注册为该公司股东。被告作为工商登记行政主管机关在办理世纪贝亿公司设立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虽进行了审查,但没有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世纪贝亿公司,造成登记错误,给原告个人名誉、财产均造成了损失,日常生活也因此带来诸多麻烦。2018年7月5日,原告正式向大兴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撤销于2004年12月2日核准世纪贝亿公司工商登记的行政行为。然而,被告在收到申请后一直拖延不决。急切之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但直到2019年1月16日,被告都未作出决定。原告再次催问,被告仍未作积极回应。因此,原告不得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大兴工商局于2004年12月2日核准世纪贝亿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为原告主持公道,还原告清白。诉讼请求:1、撤销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04年12月2日核准北京世纪贝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为;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许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许田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许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玉红 人民陪审员张景华 人民陪审员王继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月纯
判决日期
2020-09-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