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与石重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502行审68号
判决日期:2020-09-03
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科自然资罚字【2019】第1200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其下达的催告书内未告知被执行人罚款的给付方式,待其重新告知被执行人罚款的给付方式后另行申请强制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合议庭
审判员张凤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安
判决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