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灿灿、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221民初3710号
判决日期:2020-09-03
法院: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灿灿与被告王凯、赵一鸣、韩九浩、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灿灿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凯、赵一鸣、韩九浩、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9×××71)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王凯位于临泉县四化西路南侧东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20××58),王凯所有的路虎牌轿车(车牌号皖K×××××),韩九浩位于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6#楼12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34),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凯、赵一鸣、韩九浩、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9×××71)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如银行存款不足180万元可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凯位于临泉县四化西路南侧东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20××58),王凯所有的路虎牌轿车(车牌号皖K×××××),韩九浩位于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6#楼12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34)。查封期限两年。
上述裁定一、二两项的内容查封(冻结)财产价值累计以不过分高于180万元为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王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国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韦晨
判决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