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宏包装有限公司、成都康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12财保116号
判决日期:2020-09-03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博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康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博宏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康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8000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王涵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金牛区房屋[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99321号]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康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8000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担保人王涵所有的位于金牛区房屋[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99321号]在价值380000元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成都博宏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世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建松
判决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