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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宇
联系方式:028-87509966
注册时间:1992-12-28
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二路355号
简介:
药品生产;科技咨询。(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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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东与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5民初17154号         判决日期:2020-09-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晓东诉被告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天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8)粤0105民初17810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粤01民终330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7810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跃武、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制作费7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利息及损失等共计228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1998年12月19日与第三人签订《广告制作合同》一份,约定由第三人为被告制作广告片,制作费为110万元;被告认可第三人主创人员后需支付35%(即38.5万元)制作费,开拍前再付15%制作费,完成前期拍摄后付15%,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制作费。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在其注册地完成了广告片的制作,并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作品,被告在多家电视台播出了第三人完成的作品,但被告仅向第三人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38.5万元,剩余71.5万元制作费未付。后第三人多次向被告邮递催款函进行催款,但被告一直未付制作费。2005年5月,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陈劲松、陈建军,并向被告邮递债权转让通知和催款函,在此之后,债权受让人多次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仍未向受让人付款。2012年10月9日,陈劲松将受让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陈建军,并邮递了债权转让通知、催款函给被告。此后陈建军多次向被告发催款函进行催款。2018年5月13日,陈建军又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邮递了债权转让通知、催款函。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3、第三人延迟了几个月交付(广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严重违约,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在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同时和神舟电视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该广告合同就是要播第三人给被告制作的广告。合同中有约定广告播出的时间,被告为该广告合同在1998、1999年共支付400多万元。被告是在1999年的6月份才开始播了一套广告,在6月份之前支付的广告费都白白损失了,这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则为产品营销方面的损失。第三人给被告寄来了为何没有及时制作的函件,当中的理由站不住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陈述:被告抗辩中的期限和未完成都不属实。期限是因为被告没有按期支付第二笔制作费,导致后期开拍有延误,但是第三人已经完成了广告的制作,并且被告也已经在电视上播出了第三人制作的广告,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9日,被告(甲方)与第三人(乙方,代表:孙真)签订《广告制作合同书》,约定:甲方认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视广告创意《康弘形象广告》,并委托乙方完成广告片制作。经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一、甲方同意采取乙方的电视广告剧本,并由乙方完成广告片制作。总创意、设计、制作费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正。二、乙方为甲方制作的广告片包括:1)30秒企业形象广告:套剪15秒、5秒。2)套拍三条15秒企业形象广告片。3)赠送一条15秒的套拍松龄血脉康广告片。……五、制作周期:从甲方首批预付款到帐之日起计,共45天。六、付款方式:由于本片拍摄内容繁多,制作难度较大,合同签订之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制作班子的主创人员名单,供甲方审核签字,认可之后,甲方需将总制作费的35%汇入乙方帐户;开拍之前,甲方向乙方再付总制作费的15%;完成前期拍摄,毛片初剪之后,甲方向乙方汇入总制作费的15%,乙方完成制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制作费。七、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之后,需向甲方交付:4)电视台播出带五盒。5)家用录相带两盒。6)作曲音乐带一盒。7)拍摄现场的正片。……十、除广告片之外,乙方为甲方无偿提供一套包括企业注册商标在内的CIS设计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色、标准字、企业标志(或商标)相关项目的运用手册(CIS册),乙方提供三套方案供甲方认可。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六条约定期限付款,制作周期顺延。2、乙方如未按第五条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应承担违约责任,超出交货期十天以上,每天应向甲方支付制作费3‰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交付毛片后,甲方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如因广告片重大修改,或甲方未能在指定时间提供修改,导致交货延期,乙方不承担此责任。……。 1999年1月6日,被告以汇款方式向第三人支付38.5万元。 2005年5月2日,第三人(甲方)与陈劲松、陈建军(均为乙方)签订《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所欠甲方的欠款71.8万元及相应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对该债权进行处置和收享。”同年5月31日,第三人经公证向被告邮递《权利转让通知》。 2012年10月9日,陈劲松(甲方)与陈建军(乙方)签订《债权转让书》,约定:“甲方现将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个人,由乙方享有。”同年10月17日,陈劲松、陈建军经公证向被告邮递《转让债权通知书》、《催款函》。 2018年,陈建军(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个人,由乙方享有。”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成都市明日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广告监测报告》以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和数据报告。其中,《广告监测报告》记载了被告在“市体育娱乐频道”2001年9月的长度为30秒和5秒的两条广告的播放情况;发票记载了“99年凤凰卫视广告片费用、‘康弘制药’广告片4条、‘康弘松龄血脉康’广告片2条,共6条”;数据报告中记载了“康弘制药”1999年6月8日至7月4日在“广州有线凤凰卫视”频道的15秒、30秒、5秒的广告。 2、向被告邮寄的催款函及邮寄单据、被告签收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寄出时间 寄件人 事项 收件人地址 方式 送达情况 1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2000年12月12日 第三人 催款 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3号新气象大厦四楼 EMS 妥投 2 2002年12月9日 第三人 催款 同上 EMS 妥投 3 2004年12月7日 第三人 催款 成都市羊西线高家路 民航快递 妥投 4 2006年11月13日 陈劲松、陈建军 催款 成都市羊西线高家路 EMS 妥投 5 2006年12月4日 陈劲松、陈建军 催款 EMS 妥投 6 2008年9月14日 陈劲松、陈建军 催款
判决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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