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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0215130
注册时间:2004-09-29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9层1018室
简介: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防水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委托加工防水材料;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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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树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5民初1078号         判决日期:2020-09-03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氏防水公司)与被告莱阳市老兵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兵防水公司)、被告刘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氏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兵防水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于氏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老兵防水公司、刘树伟连带支付货款72360元;2.判令老兵防水公司、刘树伟连带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723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日0.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老兵防水公司、刘树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于氏防水公司与老兵防水公司签订《总经销合同协议书》,约定老兵防水公司代理销售于氏防水公司生产的海仕牌全部产品,同时约定若老兵防水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未结清货款,按照0.24‰的日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经销区域为山东省烟台市。为确保上述《总经销合同协议书》的正常履行,老兵防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树伟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房屋作为担保,并与于氏防水公司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合同》。2016年6月28日,于氏防水公司按照约定,向老兵防水公司发货,老兵防水公司于次日收到货物,但之后未付款。经于氏防水公司多次催要,刘树伟于2017年12月13日向于氏防水公司出具欠条。后经于氏防水公司多次催要,老兵防水公司、刘树伟均未支付款项。 老兵防水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树伟辩称,同意支付于氏防水公司货款72360元及利息,但目前没有支付能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7日,于氏防水公司(甲方)与老兵防水公司(乙方)签订《总经销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总经销合同协议书》海仕途牌全部产品,经销区域是山东省烟台市。《总经销合同协议书》第5.4条约定:乙方首次向甲方订货时,甲方可以直接发货;之后,乙方每次向甲方订货时,须结清上一批货款,甲方在收到上一批货款之后予以发货。第5.5条约定:乙方保证在2017年1月25日前结清全部欠款,如不能结清,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逾期支付欠款总额每日0.24‰的利息,0.7%的月息。 同日,于氏防水公司(抵押权人、甲方)与刘树伟(抵押人、乙方)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偿还主合同之欠款的担保,抵押房屋作价为现时市场价,抵押房屋产权证号为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XXXX号。《房屋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于氏防水公司与刘树伟未对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总经销合同协议书》签订后,于氏防水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老兵防水公司发送金额为72360元的防水材料,因该批货物款项未付,故后续未再发货。 刘树伟向于氏防水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刘树伟欠于氏防水公司货款72360元,系2016年间购买于氏防水材料时拖欠的款项,因资金紧张等原因至今没有按时支付,此条据现由于氏防水公司保存,随时可以向刘树伟要求支付,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欠款人处有刘树伟的签名,未载明日期。于氏防水公司称,该欠条是2017年12月13日出具的,刘树伟不认可,称系2019年出具
判决结果
莱阳市老兵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刘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3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2360元为基数,按日0.24‰标准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莱阳市老兵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刘树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李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航
判决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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