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潘选其、梁啦、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兵、马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302民初11094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申请人潘选其、梁啦、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兵、马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选其、梁啦、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兵、马云凤价值人民币4558144.4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潘选其、梁啦、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兵、马云凤价值人民币4558144.4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继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碧婷
书记员梁廷松
判决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