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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童树林
联系方式:0735-2656669
注册时间:2001-11-30
公司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府前华厦5楼) 复制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劳务分包;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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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阳与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1026民初192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军阳与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瓯公司)、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娥,被告金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杨昌龙,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军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瓯公司立即向陈军阳支付投资回报价款1296486.4元;2、判令城建公司在欠付金瓯公司工程投资回报价款范围内对陈军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金瓯公司、城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11日、11月16日,陈军阳作为金瓯公司及其项目部的授权代表与城建公司分别签订了《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汝城县环城东路景观工程投资建设合同书》。城建公司将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金瓯公司。2010年6月17日,陈军阳与金瓯公司签订了《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分包工程承包合同》,金瓯公司将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陈军阳,随后由陈军阳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因城建公司拒绝支付建设工程投资回报价款,金瓯公司在2017年起诉城建公司,经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以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城建公司应向金瓯公司支付工程投资回报价款665.6万元。2019年,陈军阳与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就工程投资回报价款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引发诉讼,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3943号民事判决最终认定,涉案建设项目实际可分配的工程投资回报价款为6222902元,其中陈军阳实际应得工程投资回报价款为1296486.4元(6222902元×20%+51906元),且已判令金瓯公司向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支付该三人应分配获得的工程投资回报价款5046713.6元,城建公司在欠付金瓯公司的工程投资回报价款范围内对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承担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陈军阳委托律师向金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金瓯公司向陈军阳支付应分配获得的工程投资回报价款1296486.4元,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特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陈军阳于2020年3月13日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第一项增加“及投资回报款129648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该利息从2018年6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的利息为144298.94元)”;诉讼请求第二项增加“城建公司在尚欠金瓯公司投资回报款129648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范围内对陈军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瓯公司辩称,金瓯公司现在没有支付陈军阳投资回报价款以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理由:一、金欧公司与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3日经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城建公司至今都未履行判决向金瓯公司给付建设工程投资回报价款6656000元,也未支付案件受理费。二、根据陈军阳与其合伙人范育雄等人签订的关于分配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工程建设回报溢价款的协议书第二、三条约定,现在金瓯公司在未收到城建公司的工程款之前,金瓯公司无义务支付陈军阳的工程回报款。陈军阳的投资回报款以及迟延履行金应当是由城建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也应当全部由城建公司承担。导致陈军阳现在未收到投资回报款是城建公司不履行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造成的。 城建公司辩称,陈军阳对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城建公司与陈军阳没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城建公司应付金瓯公司的承建工程款已经由(2017)湘10民终2831号判决书判决由城建公司给付金瓯公司。因为金瓯公司至今没有依据生效判决书向城建公司提出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的主张,城建公司对该利息的主张不能接受,陈军阳没有诉请城建公司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的主体资格和请求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瓯公司与城建公司、第三人汝城县财政局、汝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6月,汝城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汝城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汝城县城区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采用BT(Build-Trabsfer,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简称BT模式)进行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金瓯公司为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项目中标人。2010年6月11日,城建公司(甲方)与金瓯公司(乙方)签订了《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并由金瓯公司组建汝城县环城东路建设项目部。2010年6月8日,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至2011年12月25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汝城县审计局审定工程造价为66202033.52元(包括管网、绿化、亮化工程)。工程竣工以后,城建公司按《BT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了投资工程款给金瓯公司,但合同约定的投资回报款未予支付,经金瓯公司多年催讨未果并发生争议,金瓯公司遂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湘102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由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投资回报价款共计6656000元;二、驳回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金瓯公司、城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7)湘10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城建公司未向金瓯公司履行支付义务,金瓯公司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与金瓯公司、城建公司、第三人陈军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该案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5月28日,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作为甲方,陈军阳作为乙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按股份制模式以金瓯公司名义共同组建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建设汝城县环城东路改造工程,甲、乙双方分别占项目股份80%、20%等约定。2010年6月17日,陈军阳与金瓯公司签订了《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分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内容为金瓯公司与建设方所签订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工程的全部内容。2010年6月11日、11月16日,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与陈军阳以金瓯公司及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同城建公司分别签订了《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汝城县环城东路景观工程投资建设合同书》。随后,由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与陈军阳共同投资并负责前述汝城县环城东路及其景观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瓯公司、城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全部给付了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与陈军阳。但建设工程投资回报价款,因城建公司拒绝给付,2017年2月22日,由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与陈军阳以金瓯公司名义向汝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垫付了相关费用。在诉讼阶段,2017年3月25日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与陈军阳签订了《关于分配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工程建设回报溢价款的协议书》,约定以金瓯公司名义向汝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回报溢价款入账、分配情况。2017年11月13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02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城建公司支付金瓯公司建设工程投资回报价款665.6万元;该判决于2018年6月6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0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的实际受益人是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与陈军阳。判决生效后,由于陈军阳要求金瓯公司将投资回报价款转到其个人账户,金瓯公司认为不便处理,至今未申请执行,导致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未收到应得的532.48万元(665.6×80%=532.48)工程投资回报价款而发生纠纷。本院作出(2019)湘102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后,陈军阳不服该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10民终3943号民事判决,该案认定如下事实:陈军阳(甲方)与范育雄(乙方)、郭九龙(丙方)、范良庆(丁方)在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关于分配汝城县环城东路二期建设工程建设回报溢价款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二、甲、乙、丙、丁四方分配建设工程溢价款以四方在2015年5月28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为原则,在减去为处理的开支费用,以及清算工程的全部费用后按以下比例由金瓯公司直接转付到每个合伙人的账户。甲、乙、丙、丁四方的分配比例为:甲方陈军阳占20%,乙方范育雄30%,丙方郭九龙30%,丁方范良庆20%……。该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该判决书并认定涉案建设项目实际可分配的工程投资回报价款为6222902元[投资回报价款6656000元-58392元(一审诉讼费)-51906元(二审诉讼费)-322800元(5%律师代理费)]。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实际应得工程投资回报价款为5046713.6元(6222902元×80%+10000元+58392元),陈军阳实际应得工程投资回报价款为1296486.4元(6222902元×20%+51906元)。并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二、由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工程投资回报价款5046713.6元;三、由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投资回报价款范围内对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承担责任;四、驳回范育雄、郭九龙、范良庆在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陈军阳的其他上诉请求。(2019)湘10民终3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陈军阳应得的工程投资回报价款,金瓯公司、城建公司亦未向陈军阳支付该工程投资回报价款
判决结果
一、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军阳工程投资回报价款1296486.4元; 二、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投资回报价款范围内对陈军阳承担责任; 三、驳回陈军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8元,由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8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美凤 人民陪审员何飞 人民陪审员何贵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鎏
判决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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