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绿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绿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民辖终723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5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方式为被上诉人送货到上诉人处,故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重庆市合川区,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错误,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周盛春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谭娟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