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杰辉与被告周义钧、黄青义、邝贤腾、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黄主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1003民初135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杰辉与被告周义钧、黄青义、邝贤腾、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黄主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杰辉于2020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义钧、黄青义、邝贤腾、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黄主义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罗杰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5.91元,减半收取2242.9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12.95元,由原告罗杰辉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周裕蓉
人民陪审员张昭君
人民陪审员李回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林莎
书记员郑旻玥
判决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