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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斌
联系方式:0574-27688888
注册时间:2000-01-18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6号
简介:
普通道路运输;桥梁伸缩装置、支座、阻尼器、锚具、护栏、隔音屏、交通安全设施、橡胶及塑料制品的研发、制造(限另地经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05号)、销售、安装、技术服务;高分子材料研发、生产(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高分子材料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政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机场工程施工;路桥维护;园林绿化;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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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徐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2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德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斌、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宝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初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易德利公司上诉称:涉案专利已被纳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JT/T723-2008“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装置”行业标准,系标准必要专利。徐斌曾与易德利公司就涉案专利许可问题协商,但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完成授权,故本案并非侵害专利权纠纷,而系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不应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审法院以石家庄市系侵权行为地为由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徐斌、路宝公司及冀通公司均未做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 审判员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判决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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