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华电气有限公司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521民初172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冠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与被告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被告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买方(需方)与浙江冠华电气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4月间签署多份《中航锂电科技原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在2019年4月1日生效的《采购框架协议》。在《中航锂电科技原材料采购合同》第九条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采购框架协议》第14条也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同意以在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冠华公司与中航公司在合同中已约定由中航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本院应移送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利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腾
书记员陈壮蔚
判决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