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65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红岩
联系方式:0452-6173339
注册时间:2009-06-16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祥小区11#楼02单元05层0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道路与桥梁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水暖安装工程施工。
展开
郑春龙与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广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208民初1399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春龙与被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方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春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涛、被告睿智方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郑春龙申请追加冯广志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9年7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春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智方圆公司、冯广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郑春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睿智方圆公司、冯广志给付郑春龙租金132939.94元;2.判令睿智方圆公司、冯广志归还租赁物油托374根、钢管34.5米、短管61根或者给付未退还租赁物折价款5920.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睿智方圆公司、冯广志承担。事实和理由:郑春龙系原讷河市路桥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经营者,租赁站已经于2018年7月24日注销,租赁站全部权利义务由郑春龙承担。2014年10月7日,租赁站与被告签订《建筑器材产品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站出租建筑器材给被告并约定了租赁物原值及租金计算方式、违约责任,发生纠纷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由冯广志签字并加盖睿智方圆公司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租赁站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截止到2018年7月6日,共产生租赁费142939.94元,尚有油托374根、钢管34.5米、短管61根未退回。期间被告只在2014年10月7日给付租金10000元,尚欠租金132939.94元。尚未退回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价格折价为5920.5元(油托374根价值4862元、钢管34.5米价值610元、短管61根价值448.5元)。被告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租赁站的租金,侵犯了租赁站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过程中,郑春龙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至2018年8月1日的租金133272.35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2%给付违约金。 睿智方圆公司辩称,睿智方圆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睿智方圆公司未承建郑春龙诉称的新民家园工程,也未设立项目部及刻制项目部公章,冯广志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也无单位的授权,无权代理睿智方圆公司签订合同。冯广志虽自称借用我公司资质,但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睿智方圆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冯广志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7日,讷河市路桥建筑器材租赁站(出租方、甲方)与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承租方、乙方)签订《建筑器材产品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建筑器材用于克山县,租用建筑器材自提、自退、装卸自理,租金按月计算,乙方每月五日前支付上月发生的租赁费,如逾期未交租金,按日加收原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租金日期以提货之日起、发生回送时按退还单的日期为准,租赁价格表、提货单、租赁费结账单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同时约定套筒(短管)租金0.02元/天/个,原值10元/个;钢管租金0.01元/天/米,原值13元/米;油托租金0.03元/天/根,原值13元/根。 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7月7日,冯广志陆续提取及退还租赁器材,尚有套筒(短管)61个、油托374根未退还,多退还钢管129.5米。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及提、退货单载明的租赁物种类、日期、租金、原值的约定,多退还的租赁物视为原告向被告反租并相互折抵后计算,截止至2018年8月1日,发生的租赁费金额为141434.16元,扣除冯广志已支付的10000元,欠付131434.16元;多退还与未退还租赁物价值互相折抵后计算得出的损坏赔偿金额合计为3788.5元。 郑春龙系讷河市路桥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2018年7月24日,该租赁站被依法注销登记,租赁站的权利与义务由郑春龙承担。 另经本院调查,冯广志陈述,其借用睿智方圆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并与郑春龙签订涉案租赁合同,不能提供睿智方圆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也不能提供睿智方圆公司对其的授权,记不清合同上加盖的“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是谁刻的了。 克山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住建部门没有备案,发包方亦不能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建筑器材产品租赁合同书、提货单、退货单、租赁费结算单、未退回租赁物明细表、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冯广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春龙租赁费131434.16元并自2018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违约金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冯广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春龙套筒(短管)61个、油托374根,郑春龙同时返还冯广志多退还的钢管129.5米;如不能返还,冯广志给付郑春龙互抵后的折价赔偿款3788.5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9元,诉讼保全费1245元,合计2784元,由被告冯广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力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贺玲玉
判决日期
2020-09-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