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丘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821执53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丘金荣、张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丘金荣、张钦荣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680元,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丘金荣、张钦荣银行账户存款合计30425元,扣除诉讼费690元,执行费848元,余款28887元,扣除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80元,余款27207元冲本,尚欠借款本金32793元及相应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丘金荣、张钦荣于2020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不低于2000元,两年内还清借款本息。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结案,解除对丘金荣、张钦荣银行账户的冻结,屏蔽失信及解除限制高消费。三、若丘金荣、张钦荣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19闽0821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闽0821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富荣
审判员李国平
审判员曾桂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廖梅英
判决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