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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987700870
注册时间:2003-12-02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苑小区
简介:
物业管理,市场管理;日用品、果品、蔬菜、工艺品及收藏品、鱼具、花鸟鱼虫(不含国家保护动物)的销售;劳务派遣;清洁服务;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水电维修服务;安防设备的安装、销售;石材养护、翻新;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人工湿地工程的设计、施工;造林和更新;苗木的种植、销售;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服务;洗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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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玉与黄存有、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402民初2433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美玉诉被告黄存有、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苑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美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星羽,被告黄存有、被告北苑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水管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玉溪市红塔区锦湖园205幢1楼60号商铺的承租商户,主要经营家居用品,第一被告系锦湖园205幢401室房屋的权利人,原告与被告是相邻关系,第二被告是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3月4日下午,原告打开店铺准备经营,发现屋顶漏水严重,原告准备出售的一张智能床垫及房间整个墙壁、地板都被水浸透并损害严重。原告立即联系第二被告维修漏水部位,直至2020年3月6日,房屋都在持续漏水,经第二被告查找漏水原因,确定是第一被告房屋管道井里的水管漏水所致。第一被告房屋水管漏水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第二被告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存有辩称,商铺距离我家四楼房屋较远,物业公司水电师傅维修查看时告诉我家水管是滴漏,滴水量不可能像原告所述的大到浸透床垫、墙壁、地板,而且当天水电师傅就关闭我家的水闸,不可能3月6日还在漏水。 被告北苑物业辩称,物业在3月4日晚上7点20分接到原告电话后就立即安排维修人员进行查看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关闭水管总闸,对顶楼至二楼的管道井进行逐户检查后确定是205幢401室黄存有家卫生间管道井水管因生锈发生漏水,住户在第二天购买了水管后维修员及时进行了更换。但由于之前水流到商铺吊顶内的顶灯膜上形成积水,清理积水需拆除吊顶灯膜损坏灯具,商户不要求维修员清除积水,只能让商户腾出位置让吊顶积水自然滴完直至3月7日。在该商铺顶上的201室、301室、501室都在同一位置发生过漏水情况,都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损失,该次事故发生后,物业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物业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针对诉称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北苑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漏水现场视频、房屋及床垫受损照片,购买床垫的收据、发票、银行流水及床垫售价截屏。经质证,被告黄存有认为自己房屋的水管是滴漏,不可能造成大量漏水,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漏水视频及照片。被告北苑物业对原告提供的床垫损失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黄存有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北苑物业向法庭提交了北苑锦湖园205幢401室、60号房移交清单、北苑锦湖园物业管理服务公约。 经质证,原告及被告黄存有对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玉溪市红塔区锦湖园205幢1楼60号商铺的承租商户,被告黄存有系锦湖园205幢4楼401室房屋业主。因该幢1楼系商铺,该幢2层至6层住户的水管未通向地面,而是通向1楼商铺顶,该商铺进行了吊顶装修,原告承租经营期间,商铺顶灯位置处曾先后因201室、301室、501室的水管渗漏向下漏水。2020年3月4日,商铺顶灯位置处再次发生漏水,水往下滴漏到摆放在该位置处的智能床垫上,造成价值42000元的床垫损坏。经原告通知北苑物业查看,确认系该幢401室太阳能水管破裂导致漏水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黄存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美玉经济损失12600元; 二、由被告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美玉经济损失8400元。 如负有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黄存有负担130元,被告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伟
判决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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