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兰凤、李瑞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7民终1975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兰凤、李瑞、李孙钱、李松、李新荣、一审第三人刘洪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8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孙兰凤等人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季
审判员王小姣
审判员戴立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瑞
判决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