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聪
联系方式:0598-8252009
注册时间:2001-12-31
公司地址:三明市工业中路136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交通设施维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505民初518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交通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港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林秋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三明交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修金2183170.5元及利息(以2183170.5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泉港区沿海大通道峰前至割山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3月份开始进行施工建设。2004年3月份至2004年7月份间,诉争工程量多次发生变更,本案诉争工程经鉴定工程总造价为4366341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保修期满两年后28天内将保修金及银行利息一起返还原告,该工程已经于2010年11月26日验收合格,施工路段于2010年10月20日移交给公路局管养,故被告应在2012年12月25日返还原告工程保修金2183170.5元及利息。 被告泉港公路公司辩称,1、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却要求支付保修金是无法支持的。工程保修金的前提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在保修期间内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保修和整改,本案中,原告认为竣工验收是不成立的,原告所述的2010年11月26日是初步验收,不是竣工验收,还需要继续施工并整改缺陷,但是原告并未完成缺陷整改的工程量。2、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该工程未竣工验收,且工程保修金的资金额来源于结算数额,该工程尚未结算,按2010年12月25日来计算利息是不能成立的,且应当适用《施工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而不是适用其他的条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11月28日,招标人即被告泉港公路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即泉州建工招标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三明交通公司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泉州市沿海大通道泉港段上西至后龙港路段第二标段工程的中标人,工程工期为8个月,中标价为14258867元。2004年3月8日,被告(即甲方)与原告(即乙方)签订《施工合同》1份,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为泉州市泉港区沿海大通道峰前至割山段;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为14258867元,工程项目按单价包干;待交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国家要求合格后,保修期满贰年后28天内一次性付总造价的5%;第十九条工程保修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为二年整;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壹年后,28天内将保修金及银行利息一起返还乙方。2010年11月26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泉港区政府)召开泉州市沿海大通道泉港段工程初步验收会议,会议认为:路基、路面工程均检测合格,工程已经实质完工,相关检测、检验合格;明确于2010年10月20日起沿海大通道泉港段移交给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专业管养;原招标、施工合同包含沿海大通道全线的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工程,为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损失,暂不建设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项目已通车使用3年整。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5716600元。2020年1月6日,厦门天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根据原告三明交通公司的申请,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诉争工程经鉴定造价为43663410元。2020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8)闽050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确认诉争工程于2010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造价为43663410元。2020年2月25日,原告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泉州市沿海大通道泉港段建设单位工程初步验收总结报告》、《泉州市泉港区沿海大通道峰前至割山段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8)闽050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2183170.5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16元,减半收取计16108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9元,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689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179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兴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颂勤 速录员郭淑兰
判决日期
2020-09-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