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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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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绍珍与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10民终749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谭绍珍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春镇政府)、闫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5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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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谭绍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进行改判;2.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连带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按照政府部署已确权给了上诉人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故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2.案涉农机站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非西苑村集体经济,根据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均无权取得案涉集体土地的权属,且二被上诉人取得的《西苑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证》是背着西苑村冒用集体身份非法操作办理的。3.上诉人谭绍珍持有各种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权利,故本案案件性质应为土地侵权案件。4.2016年4月27日《牡西温政发(2016)43号》红头文件明确阐述:被上诉人已承认向上诉人借地建站并给予了补偿方案,且其职权范围有限,建议上诉人到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属违反法律规定。 温春镇政府答辩称,1.本案诉争的土地在1982年已由农机站占有和建设房屋,1991年政府给农机站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如果上诉人可以在二轮土地继续承包土地,作为土地的发包人西苑村是不会在1991年办理土地占有手续时已经明确表述为废弃地,同意由农机站使用,且办理了土地性质变更。2.上诉人主张依据2017年12月30日区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主张权利,但上诉人谭绍珍系违法所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对于该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确认,承包经营权证本身不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上诉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对抗在1991年即已颁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即使进行两个权利的实体审查,履行了诉前行政行为前置的程序,上诉人仍不能依据承包经营权证主张任何权利。 闫立军答辩称,双方的争议围绕的是土地权属问题争议,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上诉人通过行政前置程序现行解决后到人民法院诉讼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谭绍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认定二被告就原沿江乡农机站00489房照号房屋、719707房照号房屋、718331号房屋的买卖行为侵占了原告的承包权益,认定此买卖行为无效;2.依法强制要求被告拆除上述房屋、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停止对原告的侵害;3.依法判定被告闫立军对原告所造成的侵害进行精神和经济赔偿并承担本案的立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是西苑村村民,1985年1月1日带领全家承包两块土地,合计10亩,原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执照,执照号为牡郊土字第203238号,该土地使用执照显示土地范围为:第一块5亩土地使用范围东孙京玲,西工厂,南自留地,北边;第二块5亩土地使用范围东村,西谭少珍,南自留地,北边,承包地使用期限自1985年1月至2000年1月。2017年12月11日,牡丹江市西安区政府为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为黑(2017)西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0205号,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承包地面积为1.3亩,四至为东道路,西道路,南道路,北孙京玲,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1日。沿江乡农机站于1982年建站,性质为集体企业法人,1989年农机站自建二户房屋,房屋坐落于沿江乡西苑村。牡丹江市郊区土地管理局于1991年9月5日批准农机站的申请,确定1.52亩土地做为农机站用地,同意补办建设用地手续。1992年12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为沿江乡农机站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集(籍)字第080403006号,用地面积884.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32平方米。2004年,农机站在884.6平方米土地上又加盖了一户房屋。农机站为其自建的上述三户房屋均办理了产权登记,房照号分别为00489、719707、718331。2005年4月6日,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乡政府与闫立军签订农机站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偿转让给被告闫立军,转让金额为150000元。2005年6月,转让房屋过户登记在被告闫立军名下,房照号分别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719707、719708、719709。沿江乡政府裁撤后,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政府承接了原沿江乡政府的权利及义务,在温春镇信访办于2013年9月28日发布的(2013)温字第13号文件中,温春镇政府自认原沿江乡农机站所占用的土地与原告的承包地存在重叠。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德刚 审判员杨弘智 审判员杨耀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晓行 书记员刘璇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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