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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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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秋梅、范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豫09行终51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尚秋梅与被上诉人范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以下简称新区派出所)、范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张永才治安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6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秋梅及委托代理人李忠喜,被上诉人新区派出所委托代理人刘金侠、张旭涛,被上诉人范县公安局出庭负责人郭忠民及委托代理人王玉进、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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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查明:范县新区领秀城二期小区即领秀城御园小区,现存在两个物业公司,即濮阳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2019年6月29日18时许,因时任濮阳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尚秋梅携带宣传页在领秀城二期小区内散发,被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永才发现后,二人在小区门口发生口头争执,互相辱骂对方。新区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并立案受理。经调查取证,查明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尚秋梅作出范公(41092677)行罚决字〔2019〕10022号治安处罚决定书,以侮辱给予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对第三人张永才作出范公(41092677)行罚决字〔2019〕10023号治安处罚决定书,以侮辱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尚秋梅申请复议,范县公安局作出维持范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新区派出所作为范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有权对区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可以对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作出决定,在本案中具有治安处罚主体资格。新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指派民警到现场处理纠纷,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为第三人张永才因制止原告尚秋梅散发传单发生争吵,以至相互辱骂的客观事实存在,认定双方公然辱骂对方的行为违法。新区派出所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侮辱对尚秋梅作出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对张永才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范县公安局作为其派出机构新区派出所的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受理对新区派出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通过审查核实证据,在法定期限内经审批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复议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新区派出所对尚秋梅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公安机关对第三人张永才亦依法进行了处罚,客观公正。范县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尚秋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尚秋梅负担。 尚秋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新区派出所对本案治安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处置程序违法,作出治安处罚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2.范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具有合法、合理性,应予纠正。请求:1.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6行初2号行政判决,改判支持尚秋梅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新区派出所辩称:1.本案案发地新区领秀城二期小区属于新区派出所管辖辖区,该小区内的派出所辖区管理示意图能够证实;2.尚秋梅、张永才经出警民警通知到新区派出所后,经过对其询问调查,查明符合案件受理范围后,才依法对其制作了受案登记;3.办案民警对当事人询问时,依法出警了证件,所做笔录也经当事人依法签字确认,合法有效,且出警的执法记录视频,也能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作出治安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罚责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范县公安局辩称:1.新区派出所对尚秋梅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及范县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新区派出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尚秋梅、张永才口头传唤进行询问,对该案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均符合法律规定,执法办案中的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尚秋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贾向阳 审判员陈忠生 审判员崔树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德东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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