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天合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730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之宝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天合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明瑞、被告董海涛、被告张永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鑫之宝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3元,减半收取4981.5元,由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骆大朝
审判员张海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世博
判决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