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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荀树财
联系方式:0314-3111513
注册时间:2003-08-26
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
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公路试验检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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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8民终2279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5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北方公司上诉请求:一、要求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5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我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房立强房屋损害经济损失2391.00元;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一、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超范围鉴定。根据被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为15项,但该报告却鉴定出21项之多。二、该报告所依据的价格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该报告根本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5月26日,而侵权损害发生时按被上诉人诉状所述为2016年4月。三、鉴定费为被上诉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花费的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房立强答辩称,一、结合本案的事实,被上诉人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于上诉人私自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在重新鉴定申请书及当庭陈述的内容并不存在上诉人所谓的超范围鉴定,是经过庭审质证且在上诉人认可的损坏部位基础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并不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情形。二、损害已发生四年之久,但被上诉人一直持续主张赔偿损失,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被上诉人房屋一直未修复,持续被侵害中,因此依据市场价值经行评估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三、鉴定费用本就属于上诉人应承担的范围,因此本案的鉴定费用理应由上诉人承担。 房立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45.41元;2、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被告公司承建张承高速公路连接线二标段工程,被告公司在施工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投保了工程险。原告房屋坐落于隆化县。被告公司在该标段碾压施工过程中致使包括原告房屋在内部分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单方委托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损坏的修复方法、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评估事项15项,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22日,评估价值2391元。对此评估鉴定原告不认可,并对其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法、损失价值提出15项重新鉴定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许原告重新鉴定。2020年6月3日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鉴定报告:评估事项21项,评估值9945.41元,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26日,取价依据为河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河北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原告预交评估费6000元,评估公司针对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超范围评估等质证意见回函进行了说明认为,鉴定项目没有人为扩大,而是在修缮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修复程序,例如木门安装确实不在原告申请的15项范围内但在修复门垛裂纹时,木门不可避免需拆除安装,自然增项而产生费用,其他几项增项与此情况相同。关于垃圾清运费属房屋修缮过程必不可少环节,关于主房贬值补偿,属于实体性贬值补偿,由于外力作用导致房屋性能的损耗或下降引起房屋价值损失,加速了建筑物损耗,寿命年限缩短,由此也必然增项而产生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公司按鉴定结论评估数额9945.41元赔偿损失,并要求按9945.41元标的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涉诉受损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房屋受损与被告工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原告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原告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能够反驳原鉴定意见,故允许原告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受损房屋修缮方法、评估价值以及对被告公司存疑问题的回函说明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公司应按该评估结论履行赔付义务,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立强房屋损坏经济损失9945.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6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朱彦兵 审判员金小雁 审判员燕金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伊彤伟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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