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1103民初2036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被告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687500元预付款,2、请求判令被告湘原告支付因维权造成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以及保全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3、本案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增加被告承担保全费4158元,担保费2182元,差旅费1545.5元。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EWQ-20200310”的《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供货方向原告提供5吨熔喷布(医疗级),总价共计1735000元,被告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并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合同总额50%预付款后8天内交货完毕,如因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的,需要在合同取消后一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50%的预付款。以上《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于签署日当日(2020年3月1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账户支付了《销售合同》项下50%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867500元,履行了《销售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在收到原告预付款后未履行交货义务,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在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应全额退还原告已付的预付款,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仅于2020年3月23日返还了原告180000元,之后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剩余预付款共计687500元。
被告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0日,原告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5吨熔喷布(医疗级),总价1735000元,被告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收到原告支付的合同总额50%预付款后8天内交货完毕,如因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的,需要在合同取消后一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50%的预付款。合同中还约定:守约方为维权所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账户支付了50%的预付款867500元,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在收到原告预付款后未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付的预付款,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仅于2020年3月23日返还了原告180000元,余款687500元仍未支付,遂酿成本纠纷。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及代理律师差旅费1545.5元,财产保全费4158元,保全担保费218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证据及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付款687500元;
二、被告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差旅费1545.5元、保全担保费2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75元,减半收取5537.5元,财产保全费4158元,合计9695.5元,由被告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柏子仁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宋立辉
代理书记员秦芳芳
判决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