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胜与衡水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1128民初198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永胜与被告衡水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城县建筑公司、张会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永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吴永胜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448元,减半收取计29724元
合议庭
审判长刘世春
审判员刘淑芳
人民陪审员贾彦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青青
判决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