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陈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11执异72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18)鄂0111执511号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唐节能公司)与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蓝天环保公司)、陈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唐节能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周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湖南大唐节能公司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汉蓝天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7)鄂0111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武汉蓝天环保公司通过虚构大额报销等方式恶意转移资金至周玉账户。现有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武汉蓝天环保公司2018年10月29日收到款项32.89万元,当日即转入周玉账户33万元;2018年11月9日收到款项30.89万元,当日即转入周玉账户30.9万元;2019年1月31日收到款项20万元,当日即转入周玉账户20万元;另有零星小额转账7000元。且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阳与周玉通过离婚析产形式恶意转移财产至周玉处,离婚协议未对以上转入周玉账户的84.6万元进行分割,同时离婚协议注明因周玉在武汉蓝天环保公司工作期间未收到工资及报销702462.09元,由被执行人陈阳承担,但依据武汉蓝天环保公司银行流水可知,周玉曾领受过工资,报销亦无证据可以佐证;离婚协议同时还约定周玉名下车辆归属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给予30万元的高额补偿等;离婚协议将所有债务归被执行人陈阳所有,且被执行人陈阳给予周玉高额补偿,周玉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规避执行。另,被执行人陈阳为武汉蓝天环保公司的唯一股东,从该公司及陈阳的银行流水可知,陈阳、周玉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有混同情况,周玉实际控制着武汉蓝天环保公司的经营。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周玉为本案被执行人。
审查查明,湖南大唐节能公司与武汉蓝天环保公司、陈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鄂0111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武汉蓝天环保公司支付湖南大唐节能公司货款及违约金本金共计779.3777万元,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未付货款和违约金本金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为利率计付利息(具体详见调解书)……四、担保人陈阳与武汉蓝天环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52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诉讼费合计37552元,由武汉蓝天环保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由武汉蓝天环保公司直接支付给湖南大唐节能公司)等。
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武汉蓝天环保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2018年2月2日湖南大唐节能公司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鄂0111执511号立案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周玉为本院(2018)鄂0111执511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定帆
审判员齐俊
审判员李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弦
判决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