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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3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409706933
注册时间:2001-08-17
公司地址: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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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1125执123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发展大道有房产及土地登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发展大道[不动产产权证书号:浠水国用(2013)130193号、浠水国用(2013)130194号、浠水国用(2013)130195号、浠水国用(2013)13019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构筑物,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保管;但因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水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秋林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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