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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3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409706933
注册时间:2001-08-17
公司地址: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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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1125执12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鄂1125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5503.64元及利息218003.35元(按年利率24%根据实际欠款金额和时间据实算至2018年2月16日止),共计本息1903506.9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539361.16元(以1685503.6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2019年6月17日止,以后顺延)。3、交纳案件受理费14502元,申请执行费2682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本院多次在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闵宜桂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发展大道[不动产产权证书号:浠水国用(2013)130193号、浠水国用(2013)130194号、浠水国用(2013)130195号、浠水国用(2013)13019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构筑物,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构筑物已在多家银行进行最高额抵押,同时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亦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意思表示不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就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予回复,应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院已完成相应的调查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高水彬 审判员熊哲 审判员罗爱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秋林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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