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简阳市中医医院> 简阳市中医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简阳市中医医院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954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国勇
联系方式:028-27222458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www.jyszyyy.com
简介:
0
展开
晋良建与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80民初17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良建与被告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锦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3日,简阳市中医医院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同日,平安保险锦城公司申请对原告晋良建的护理期和误工期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良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银,被告邓涛、被告平安保险锦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君,第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双、钟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晋良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涛赔偿原告晋良建各项损失共计111369.36元(其中,医疗费49600.17元、后续治疗费244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天×52天=1300元、营养费35元/天×52天=1820元、误工费100元/天×296天=29600元、护理费100元/天×232天=23200元、财产损失费3400元);2.被告平安保险锦城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医疗费:凭票据49600.17元+2639.39元,主张自行支付的2639.3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2天×30元/天=1560元,品迭邓涛垫付的200元,主张1360元;3.营养费52天×25元/天=1300元;4.误工费100元/天×180天=18000元;5.护理费100元/天×120天=12000元,品迭邓涛垫付的100元/天×17天=1700元,主张10300元;6.财产损失1150元,直到修好能够使用为止;7.交通费主张3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26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6日11时55分,邓涛驾驶川AS080K小型轿车,由简阳市石盘向石桥方向行驶,行至简阳市成简快速通道25KM+100米时,与同向在前的晋良建骑行的川AS18430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晋良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晋良建于2019年1月26日至3月25日在简阳市中医医院治疗,实际住院天数58天。邓涛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涛负全部责任,原告晋良建无责任。晋良建同意欠付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简阳市中医医院。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邓涛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无意见。在晋良建住院期间,邓涛雇佣护工照看晋良建17天,花去3600元护理费。邓涛垫付生活费500元。邓涛自愿放弃垫付的部分护理费和生活费,同意按照100元/天×17天收回垫付护理费1700元,生活费200元,合计1900元。邓涛为晋良建购买头颈胸矫形器花去2600元。拖车费3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认可自费药扣除20%。其余赔偿项目意见同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平安保险锦城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意见,对晋良建的治疗过程无意见。在本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垫付了34615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涉案车辆在本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主张扣除20%的自费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意见,营养费不认可,误工费已通过鉴定,误工期应为120天,每天100元;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为60天,原告住院52天,出院应按部分护理,应当为52天×100元/天,院外8天×60元/天=5680元。支架费认可2600元×80%=2080元,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定损为1150元,原告提出要到修好能正常使用为止,保险公司可以保障在提车时能够使用。交通费认可300元。 第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述称,晋良建欠11985.06元医疗费未支付,要求保险公司将费用直接支付给简阳市中医医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6日11时55分,邓涛驾驶川AS080K小型轿车,由简阳市石盘向石桥方向行驶,行至简阳市成简快速通道25KM+100米时,与同向在前的晋良建骑行的川AS18430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晋良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晋良建被送往简阳市中医医院治疗58天于2019年3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1.惊恐障碍;2.枢椎后下份骨折;3.枢椎左侧上关节突骨折;4.C3-C6椎间盘向后中央轻度突出;5.脊髓损伤;6.蛛网膜下腔出血?7.左侧枕顶部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颈部支具固定颈部2月,注意保护下颌部皮肤。2.骨科、神经内科门诊随诊,根据复查情况在医生指导下功能锻炼。期间花去医疗费49600.17元(保险公司垫付了34615元,邓涛垫付了3000元,尚欠医院11985.06元),出院后复查花去门诊费2640.19元,合计52240.36元。邓涛与平安保险锦城支公司就自费药达成扣除20%的一致意见。在晋良建住院期间,邓涛雇佣护工照看晋良建17天,花去3600元护理费。邓涛垫付生活费500元。邓涛自愿放弃垫付的部分护理费和生活费,同意按照100元/天×17天收回垫付护理费1700元,生活费200元,合计1900元。邓涛购买头颈胸矫形器花去2600元。2020年3月12日,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晋良建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从受伤当日算起)。平安保险锦城支公司花去鉴定费用800元。邓涛为该车在平安保险锦城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身份证,保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的病历,医疗费及门诊费发票,简阳市中医医院预交金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值税发票、收款收据等举证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良建各项损失19782.2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医疗费11985.06元; 三、被告邓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良建各项损失2948.07元; 四、驳回原告晋良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晋良建负担150元,被告邓涛负担860元。鉴定申请费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叔余
判决日期
2020-09-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