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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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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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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1995-06-13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栋7层至10层、12层至14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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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澧明、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湘行申234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杨澧明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芙蓉区房屋征收办)、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长沙农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8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澧明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2、对被申请人在征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3、撤销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判处芙蓉区征收办对申请人予以补偿;4、依据申请人承租农行福利公房的事实和性质,对此案实行类案同判;5、对一、二审法院遗漏的二项诉讼请求内容进行再审;6、确认审判程序违法,并发回重新指导和释明。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杨澧明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的农行正式职工,在其工作期间未能按国家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其所承租的农行自管公房也近20年,实际已成为福利分房的享有者,依法享有承租福利公房的使用权和在征收时的补偿请求权。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应为“准被征收人”,未参加过房改,但原审法院在裁判中没有以申请人承租自管福利公房的事实为依据,错误适用《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3、原审法院明知有最高人民法院(2017)行申7783号和(2018)行申493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意见,仍作出本案裁定,涉嫌故意枉法裁判。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影响公正审判。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时,立案庭负责人二次指导和释明,并指出诉讼请求只有提出撤销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征补协议,才符合立案要求。而二审法院审判庭却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立案庭的指导结果已直接影响了公正裁判。5、原审裁定遗漏了诉讼请求内容。原告在一审中已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实行先房改、再征收;在一审补充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书中,均提出对可能涉及分割补偿款项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请求审理解决。但原一、二审法院均未依法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杨澧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任蓄芳 审判员龚金真 审判员黄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敏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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