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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云权
联系方式:0871-68102235
注册时间:2011-01-18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易天城9幢A区70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环境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特种工程、绿化工程、安防工程、计算机信息集成、专业音响、灯光、舞台机械、音视频工程、空气净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拆迁工程、道路管养保洁及垃圾清运、石油化工工程设计及施工、电力工程设计及施工、公路养护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普通货运(不含危化品)、医疗器械、空调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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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柯娥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云0102民初12779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昆明柯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936342.1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7日,原告因工作人员失误,将936342.17元应当支付给案外人的款项错误支付到被告账户,后原告积极联系被告解决该事宜,但被告杳无音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付款回单》;三、《施工合同协议书》;四、《商铺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五、十份增值税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原告与案外人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移民局签订《托巴水电站保和镇兰永移民安置点工程建设(第二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拖巴水电站保和镇兰永移民安置点工程建设(第二标段)建设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835972.18元。 2017年8月1日,原告(使用方、乙方)与案外人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供应方、甲方)签订《商铺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案外人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供应拖巴水电站保和镇兰永移民安置点工程建设(第二标段)所需的预拌混凝土,预计价格为人民币937200元。 2018年7月13日,原告向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开具十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936342元。 2018年9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开户行富滇银行昆明南屏支行账户收款账号:11×××04内支付款项人民币936342.17元。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商铺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托巴水电站保和镇兰永移民安置点工程建设(第二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安置办公室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昆明柯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利益人民币936342.17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63元,由被告昆明柯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昆 人民陪审员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钱志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石艳 书记员李鹏远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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