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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红
联系方式:13866034444
注册时间:2007-11-20
公司地址: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北路
简介:
出租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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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王扣中、董步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881民初5099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邦出租车公司)与被告王扣中、董步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可邦出租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胜、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扣中、被告董步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可邦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暂定2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2020年3月11日,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1147.84元(其中车辆损失25205元,停运损失31942.84元,评估费4000元);2020年4月3日,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再次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5205元及评估费1764元(即撤回停运损失31942.84元及评估费223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0日01时00分,王扣中驾驶车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沿同安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石河桥城市之家门前附近处左转弯时,与沿同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侯国胜驾驶的皖H×××××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侯国胜、董步群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扣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国胜无责、董步群无责。另查,沪C×××××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董步群,该车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失25205元。现特具状前来,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扣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交证据。 董步群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交证据。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500000元且不计免赔,原告主张车损应当提供维修费发票,以证明其车辆经过实际修复且产生车辆损失,否则存在不开发票漏交税收及不符合我司理赔条件的约定,故没有发票我司不承担赔付义务。原告主张停运损失过高且依据的评估报告结论不客观不真实,原告车辆已经出租给侯国胜,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侯国胜每年支付租金50000元及每月支付管理费270元,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侯国胜未将租金及管理费支付给原告,即使该项费用侯国胜没有支付,也应当由原告向侯国胜进行主张,且该费用计算也应当是按年租金50000元除以365天乘以实际修理天数加上每天9元的管理费,即车辆实际维修期间产生的损失,故原告依据评估报告主张营运损失与原告将车辆出租给侯国胜只收取租金及管理费不符,故原告依据营运损失主张其损失与客观事实不符,该项请求不能成立。且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不是在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如有该损失也已应当由投保人与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修理期间77天过长,评估公司应当对实际修理天数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仅仅依据维修中心出具的证明作为实际维修的合理期限显然是不客观的,由此所鉴定的结论同样不具有客观真实性。3、评估费和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且本案非需要进行营运损失鉴定,因为我司不认可该评估报告的结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可邦出租车公司提交的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身份证明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保险公司企业公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出租汽车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020)皖0881民初319号庭审笔录和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邦出租车公司提交的王扣中驾驶证和董步群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条款,本院经核实,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可邦出租车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该公估报告书系本院委托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但各方当事人均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视为各当事人放弃质证的权利。该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公估报告书予以认定。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3205元,合计2520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评估费1764元,合计197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215元,由王扣中、董步群共同承担1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月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丹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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