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行初282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昌弘益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审批意见通知件》(批件号:2020L00020),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弘益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因证据原因,二原告选择先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药品注册问题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昌弘益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弘益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赵锋
审判员王春光
审判员魏浩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凯
书记员夏银雪
判决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