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三妹、李五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528执112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收取屈三妹、李五平、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民终1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屈三妹应交纳受理费2764元,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李五平未承担受理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屈三妹银行存款1382元,扣划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元。屈三妹尚欠受理费1382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528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王艳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锲
判决日期
2020-08-31